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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韩国助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经验与启示



作者:

崔景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肖笑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新的战略部署。税收作为支撑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杠杆,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政策实践方面,近年来我国实施了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增强创业就业活力、推进普惠金融、促进区域协调、扩大社会捐赠等六大领域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了乡村振兴事业的发展(胡苏华,2022)。但是,在制度设计、税收优惠形式及主体税种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高佳燕 等,2023)。已有研究表明,各国政府在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城乡矛盾(何晴 等,2022)方面纷纷开展了积极探索。在诸多国家中,日本和韩国的乡村振兴税收政策特色鲜明且成效显著,乡村地区发展程度较高(曹原,2023;胡霞 等,2022)。因此,探讨日本和韩国促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比较分析我国与日本、韩国的税收政策存在的异同,对于完善我国乡村振兴税收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梳理日本和韩国乡村振兴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总结其经验与特征,进而提出我国乡村振兴税收政策的改革方向,以期能够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路径,为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积极助力。

一、日本、韩国助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分析

日本和韩国的乡村振兴税收政策主要围绕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增强创业就业活力、推进普惠金融、促进区域协调、扩大社会捐赠等六大领域展开。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日本政府在支持道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设置了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柴油税、天然气税等特定目的税。挥发油税为中央税,征税对象是汽油,税款归中央所有。地方道路税和柴油税为地方税,征税对象是汽油和柴油,税款全部归地方所有。天然气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征税对象为天然气。上述四类税款均用于维护道路设施。除了相关特定目的税以外,日本地方政府还通过共同设施税这一目的税来筹集乡村地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费用。

为了完善农渔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渔业竞争力、发展农渔村特色产业,韩国在中央税体系中设置了新的目的税——农渔村特别税来筹集资金。此税具有附加税的特征,一般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形附加征收:一是在税收减免额(所得税、法人税、关税、购置税、注册登记税等税种的减免税额)的基础上附加征收20%;二是在不动产购置税、休闲税、综合不动产税等税额的基础上附加征收(在不动产购置税税额的基础上附加征收10%,休闲税、综合不动产税税额的基础上附加征收20%)。

(二)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日本乡村产业振兴政策是“山村振兴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日本为了促进乡村地区的制造业、旅游业及农林水产销售业的发展,在“山村振兴计划”规定的区域内,符合从事“灵活运用地域资源的制造业”或“农林水产物等销售业”等产业振兴政策促进事项的中小企业法人(资本金小于1亿日元)或个人经营者(雇用人数小于1 000人)购置(制作或建设)机械、装置、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以后,用于政策指定的制造业、农林水产物品等销售时,在普通折旧额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享受5年的附加折旧待遇。其中,机械、装置的附加折旧额度为普通折旧的24%,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的附加折旧额度为普通折旧的36%。因此,日本“山村振兴计划”的税收政策能够减轻进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人的初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韩国主要通过地方税的税收减免政策来促进乡村特色产业的发展。在韩国地方税体系中,支持农渔业发展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对于自耕农民占用道路、河流、公共水域等扩大农地开发行为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购买使用农业机械和设施相关的购置税和财产税,非自耕农民的农地、林地扩大开发行为相关的购置税,自营渔民从事渔业活动及农渔业法人从事务农活动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购置税、财产税、地域资源设施税给予100%的税收免除优惠待遇。

(三)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日本通过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地方两级的税收优惠安排来激发乡村地区的创业和就业活力。都道府县级的乡村振兴减税政策主要体现在对于个人或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建筑物和土地相关不动产的购置税税率由4%下调至0.3%。市町村级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现在对于个人、企业购买机械设备、建筑物及土地的固定资产税税率第一年由1.4%下调至0.14%,第二年税率为0.7%,第三年税率为1.05%。此外,日本税收制度还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减收额的大部分由地方交付税来弥补。

韩国政府通过对乡村企业实施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减免政策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激励乡村地区创业就业的目标。中央税方面,对乡村企业实施所得税和法人税“三免两减半”(三年免征两年减征50%)。地方税方面,对于乡村农渔业企业全部免除其取得税和注册登记税,对于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实施“一免三减半”(一年免征三年减征50%)。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政府政策性金融和民间合作性金融两个部分,而后者占据主体地位。政府通过减税的方式对民间合作金融机构——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简称“农协”)提供税收扶持,农协适用的法人税税率比一般企业适用的法人税税率低5~10个百分点。宽松的制度环境确保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同时促进农协为农户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保险和医疗保健等生产及民生相关服务。

韩国为了鼓励乡村地区国有金融机构发展,针对新村金库(农村信用社)制定购置税、财产税的免除措施。另外,对于私营农渔业法人在从事相关融资活动时给予住民税免除的优惠待遇。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日本的不动产购置税和固定资产税的减税政策在激励乡村振兴的同时削减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为了确保地方减税政策的可持续性、均衡地区之间的财力、协调区域发展,日本实施了应对不均等征税(地方减税政策)导致的财力缺口补偿措施——地方交付税制度。这一制度是协调地方财力和调节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日本在“山村振兴计划”中规定,当地方财力指数(基本财政收入额除以基本财政支出额的商乘以三分之一)没有达到0.47的都道府县(市町村为0.49),对其辖区经营者设备投资相关的不动产购置税(市町村的固定资产税)实施减税措施时,减税导致的财力缺口通过普通交付税来补充。

韩国为了鼓励大城市中的法人、工厂及政府机构迁移至乡村地区,通过免除法人、工厂及政府机构从大都市迁移至乡村地区时需要缴纳的不动产购置税、财产税、注册登记税等方式扶持乡村地区建设。此外,为了协调各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财力需求,韩国中央政府适度下放地方政府对住民税、地域资源设施税等地方税种的税目、税率、征收对象的设置权限,同时允许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资源禀赋和产业特征自行开征旅游税、广告税、温泉税、集装箱税等新税种。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

日本为了激励资源、人才及资本回流到农村地区,促进城市和农村融合发展,2008年修订了《地方税法》,并将“故乡纳税”制度纳入了地方税制度体系。故乡纳税制度是对工作和生活在城市的居民从全国1 700多个市町村中选择一个或若干个农村及偏远地区实施自愿捐赠时获得的个人所得税及住民税的税收抵免制度,由此故乡纳税制度也称为“捐赠税制”。“故乡纳税”不具有强制性,当纳税人向乡村及偏远地区政府给予捐赠之后,第二年凭借接受捐赠地区政府开具的捐赠凭证能够享受税收抵免的优惠待遇。税收抵免金额为捐赠金额扣除2 000日元以后剩余部分。税收抵免金额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民税的基本部分及其特别部分这三个税负金额中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后扣除,具体分摊比例为2∶1∶7。

与日本类似,韩国为了缩小首都圈和农村之间的差异,2021年9月通过了《故乡捐赠法》,出台了故乡纳税制度,并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行。捐赠者如果对其居住地以外的其他地方政府给予捐赠时,10万韩元限额以内的捐赠额可以获得地方住民税的全额税收抵免,超过10万韩元的捐赠金额,超过部分的16.5%可以获得税收抵免。

二、助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比较:日本、韩国的经验

通过分析日本和韩国助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可知,两国在税收扶持领域、优惠税种、税收优惠方式等方面各具特色。例如,日本和韩国政府采取的措施较多体现在增加厂房、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扣除额的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与日本、韩国相比,我国普遍采用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以及行为税的减征、免征等直接优惠措施。通过比较分析,日本、韩国与我国助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在六大扶持领域的特征及差异如下。

(一)设置特定目的税的方式扶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日本和韩国均通过设置特定目的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或共同设施税、农渔村特别税来筹集农村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财政经费。与日本、韩国两国相比,我国主要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减税和免税为主,缺少筹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财政收入的特定目的税。此外,我国没有设置有效调节农业土地级差收益、农业经营所得的税种。因此,我国无法通过利用特定目的税来获取稳定的乡村建设财源。

(二)利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在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方面,日本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在固定资产普通折旧的基础上设置附加折旧的间接优惠方式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韩国则侧重于利用对农林渔业开发活动相关税种的直接免除措施。与韩国类似,我国在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方面,税收政策以减税或免税等直接优惠为主,较少利用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

(三)注重投资减税措施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在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动方面,日本通过实施地方两级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削减都道府县的不动产购置税和市町村的固定资产税税率的方式来激发乡村地区的创业和就业活力。韩国则通过中央税和地方税中的直接税、财产税的免征或减征方式来促进创业和就业活力。与日本、韩国相比,我国创业就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投资促进机制,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侧重小微企业的流转税和所得税、重点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减免,较少涉及对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减免,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较弱。

(四)减轻农村合作金融税负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日本和韩国均注重扶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减税的方式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确保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与日本、韩国相比,我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传统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担保业务,对于农村合作金融及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税收扶持较为匮乏。

(五)均衡地区间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日本通过实施地方交付税制度来确保地方减税政策的可持续性,从而达到均衡地区之间财力、协调区域发展的目的。韩国则主要免除大城市中的法人、工厂及政府机构迁移至乡村地区时相应的不动产购置税、财产税、注册登记税,以及允许地方政府开征新税种等方式扶持乡村地区建设。与日本、韩国相比,我国税收政策在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方面缺乏相应的调节机制,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增加给部分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六)设置故乡纳税制度激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捐赠

在激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捐赠方面,日本和韩国均设置了故乡纳税制度,通过个人所得税及住民税的减免来激励城市居民给乡村地区提供捐赠。与日本、韩国相比,我国乡村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有关物资在进口环节和国内捐赠环节的增值税减免领域。居民个人在实施捐赠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接受捐赠的机构、捐赠的用途、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门槛和要求。

三、对优化我国乡村振兴税收政策的启示

税收政策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进乡村振兴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日本和韩国均实施了特色鲜明且富有成效的助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通过比较分析可知,日本、韩国与我国现阶段的乡村振兴税收政策在各类扶持领域中均存在较多差异。因此,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科学总结并借鉴日本、韩国两国助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经验,对于探寻我国乡村振兴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具有重要价值和启示。

(一)设立特定目的税,稳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来源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可借鉴日本的特定目的税和韩国的农渔村特别税的制度模式,通过制定乡村基建附加税或乡村维护建设税等方式筹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所需专项经费。乡村基建附加税或乡村维护建设税可以依据城乡涉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一同征收,征收比例可根据乡村的地域和人口等因素在1%~5%的范围内设置差别税率。这一改革能够改善农村生产性、生活性、生态性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单一且不稳定、农村集体及农户负担较重等问题。

(二)灵活运用间接优惠等税收优惠方式,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在产业振兴领域,结合日本和韩国的做法,建议制定我国乡村特色产业相关的固定资产购置及使用环节的税前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制度,从而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与此同时,在借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结合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人文历史及市场需求,适度调整各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目录,着重扶持现代特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绿色环保产业、数字经济等领域,因地制宜地制定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税收抵免、盈亏相抵和延期纳税等间接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三)增强设备投资及研发相关减税力度,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在激发乡村创业活力方面,日本较多采用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特别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而韩国较为注重地方减税政策的运用。基于此,建议在扩大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和人群的同时,对于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农村地区新创业的小微企业(除特定行业外)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具体而言,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中100%的加计扣除比例适度提高5~10个百分点;若形成无形资产的,将无形资产成本税前摊销比例在原有的200%基础上提高5~10个百分点。在激发就业活力方面,各地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制定支持中小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的定额税费扣减标准。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时每人每年的定额扣减标准可设定在5 000元到8 000元。

(四)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政策,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在借鉴日本、韩国农村合作金融税收激励政策基础上,适度提高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等涉农贷款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助推金融企业充分核销涉农贷款损失,并增加“三农”相关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此外,适度调整现有“税e贷”制度中需要满足连续12个月纳税总额不低于1万元的条件,可酌情将纳税总额调低至8 000元左右,并降低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申请门槛,同时适度缩减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考核期限,可由目前的24个月缩减至18个月。

(五)优化地方税收体系及收入分配模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为了弥补助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收入缺口、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在借鉴日本和韩国经验基础上,建议通过优化税收收入分配模式来促进各地区之间的财力均衡。具体而言,结合各地区助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减税规模大小,省级政府部门进一步优化地方税收中预算内税收留成制度,增强地方政府筹集税收收入的自主权,从而满足乡村地区公共收入需求,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乡村地区社会保障及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坚强财力保障。此外,为了优化税收留成制度、合理提升税收留成比例,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强数据规范性,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打造公开透明的征税服务模式,从而为完善税收留成制度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六)设立故乡捐赠税收返还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捐赠事业

借鉴日本和韩国“故乡纳税”的实践经验,在现有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的30%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基础上,设置故乡捐赠税收返还制度。具体而言,个人通过其故乡政府和接受捐赠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自愿实施捐赠以后,第二年在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能够获得一定金额的税收返还,从而鼓励工薪阶层、个体工商户等参与乡村振兴捐赠事业。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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