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是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主体,采取用地收回、征收、产权置换、返还留用地等方式,将零散、低效的用地整合为成片、成规模的用地;主要针对村集体实际掌控的用地,包括合法内与合法外用地。
在土地整备项目中,政府对土地整备项目起到主导作用,社区股份公司为实施的主体。政府通常向社区股份公司拨付一定数额的土地整备资金,由社区股份公司理清项目内社区成员的利益关系,之后政府会批复一块土地作为留用土地给予社区股份公司用于开发。社区股份公司由于缺少开发的经验与资金,通常会寻求与开发商合作开发,由此市场开发商可以以不同方式参与到土地整备项目的开发中来。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6号)文(注: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3〕5号),政策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8月9日)的规定,留用土地审批主体审批并核发留用土地批复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依据留用土地批复,按照集体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通过合作开发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引入留用土地的开发主体。
社区股份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留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后,再联同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由社区股份公司一方受让变更为社区股份公司与开发商双方共同受让,双方共同立项开发,项目开发完成后按约定比例或面积进行物业分配。这种合作方式通常称 “双主体”或“双抬头”模式。
土地整备双抬头合作开发的项目中,通常是社区股份公司出地,开发商出资合作开发,待项目开发完成后,双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物业分配。那么在物业分配的环节,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各如何处理呢?
目前对于此类双抬头合作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尚缺少比较直接与权威的解释条款,但项目仍需进行,所以答税君分享以下的研究与理解,供各读者参考:
由于在双抬头项目中,合作双方是共同报建,双方是项目土地房屋的共同权属人,如果双方在初始产权登记时分割物业产权,则此环节不涉及权属转移,不应征收增值税。双方分房之后再销售的,则各自就自己分得物业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在初始产权登记时物业全部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之后再进行产权转移,则税务局很可能会认为产生了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合作分房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与增值税的分析原理基本相同:
合作建房后分房,如双方各自办理初始登记,未发生产权转移,分房过程不产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如先将建成后的房产初始登记为开发商,之再转移登记至其他一方,则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同上,双方初始产权分割登记时不发生产权转移,不需缴纳契税;如先将建成后的房产初始登记为开发商,再转移登记至其他一方,则产生了契税的纳税义务。
综上,相信大家已经了解到了在土地整备双抬头合作开发的项目中,物业分配的环节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该各如何处理。
那么在单抬头项目中,相关的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具体是怎么处理呢?答税君将在下一篇文章中为大家解答,立即点击关注,更多财税知识为您及时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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