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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之债 变更、代位、保全

一. 税收之债变更


在民法中有合同变更,存在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合同主体变更也即合同转让。
那么在税收中,主体变更主要是纳税义务人和征税主体变更。
在征税主体方面,比如93年之后设立国税和地税,2018年之后国税和地税合并,这是代表国家征税的主体发生变更,前者主要代表中央征税,后者代表地方政府征税。
在实务中纳税义务人是否允许变更呢,我认为纳税义务人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才能变更。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义务人的变更仅限于征管法第48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包税条款是曲解税法,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税收法定下,纳税义务人是税法之规定,不能通过民商来私法自治。
在债的数额方面,《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在申报期限方面,《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在新冠疫情期间,纳税申报日期经过了多次延长,这就是税收之债期限的变更。


二. 税收之债代位和保全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收担保】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税款优先】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代位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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