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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自然人取得七处工资,拒不汇算被定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二稽罚告〔2023〕***
毛某(纳税人识别号:320602xxxxxxxx3014):
对你(地址:***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2020年供职于我局辖区企业:******置业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非我局辖区企业***置业有限公司,共计取得上述7家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422997.43元,并已通过上述7家公司预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3075.63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72210元,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预扣缴个人所得税7790元。经计算,你2020年取得多家任职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通过短信、电话、彩信、上门沟通联系,你均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进行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497.64元。
综上所述,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毛某身份证复印件(由******置业有限公司提供);
2、******区税务局移送材料;
3、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尾号7369、农业银行尾号5677);
4、供职公司提供情况说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5、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及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结合《***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局公告***年第***号)附件16.偷税之裁量基准,拟对你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21497.64元1倍的罚款,计21497.64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晶晶亮读后感】
大家通过网上公开的案例,可以明显感觉到目前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征管力度加强了,很多自然人都被立案稽查,并且被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些自然人的纳税意识没有明显提高,他们习惯性地采取鸵鸟政策,只要我置之不理,就不会有事情。所以会出现对税务机关的短信、电话、彩信、以及上门沟通,均拒绝配合的情形。
殊不知,这是一种最错误,也是损失最大的一种做法。及时回应、及时纠正,免于罚款,方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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