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干货:三类典型业务的税会差异处理

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依据、目的、作用、要求不同,财务人员在处理具体业务时,总会遇到一些规定不明确、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或者会计与税法均没有规定的业务;会计与税法的部分概念、名称相同但是含义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内涵与外延存在差异;老法师可以凭经验处理,新手因找不到依据,在没人指点的情况下,怎么做都觉得不妥,左右为难,不断纠结,制定规则的人不能统一一下吗?
会计核算是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为依据,以会计通用语言与技术,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提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财务报告为主旨,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税法通过各具体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规范;各具体税法明确各税种的税目、税率、征收范围、计算办法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主要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与税收征管秩序。
针对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本文对“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折旧规定不一致,怎么处理”、“没有支付的费用,可以预提吗”、“支出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吗”三个似是而非的财税问题进行梳理,供参考。

一、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折旧规定不一致,怎么处理
企业会计核算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与折旧,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处理,具有固定资产特征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才能确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在税务处理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文件进行所得税处理;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方法与折旧金额,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鼓励企业投资,出台加速折旧政策,如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所以,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资产,计提折旧,在此基础上对外提供会计报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文件进行处理,确认计税基础,允许税前列支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
比如,企业购入一项机器设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核算时,根据会计估计,可能按高于10年的12年进行折旧,也可能按低于10年的5年计提折旧。
为了减少税会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如果企业按5年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如果企业按12年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按会计折旧,不需要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时对固定计提减值准备,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由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产生的税会差异,在会计核算时,暂时性差异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核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三、资产类调整项目”与《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处理。
因此,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税法处理时一次性扣除;会计核算时,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入账价值与每期折旧金额,以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没有支付的费用,可以预提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因此,权责发生制是原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部分成本费用的扣除以实际发生为前提;为减少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对于已经发生或需要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与一惯性原则确定是否需要预提,下述意见仅供参考。

1、已发生但未结算的业务招待费

解答:

业务招待费属于企业的销售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已经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果是在外地发生尚未回公司报账,可以先行预提,回公司报账时再冲减预提费用;如果是定点招待单位还没有来公司结算,也没有支付,有确定金额的先做账务处理,挂往来,收到发票时附在会计分录后作原始凭证;金额不确定的,可以先预提,实际支付时再冲减预提费用;无论金额是否确定,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业务招待费发票,否则当年不得税前列支。

2已发生但未报账的差旅费

解答:

差旅费属于公司的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实际发生且有合法凭证的差旅费,可以全额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一般会有出差申请表,差旅费补贴标准等规定。
企业工作人员有可能跨年出差;对于中小微企业,跨年出差发生的费用金额较小,可以不预提,在出差结束后按公司差旅报销规定报账就可以;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特别是有驻外地办事处的企业,驻办事处人员的差旅费金额较大,如果是国外办事处,差旅费金额更大,此情况下需要进行预提,实际报账时冲减预提费用。

3、没有支付的租金

解答:

企业的租赁业务,有可能是跨年;租金支付方式,有可能是先预付押金,租赁结束时支付租金,或者是先预付全额租金等形式;因此,租金支付方式与租赁期并不完全一致,企业应按实际已租赁期间应支付的租金确认租赁费用的实际发生;如果年底没有支付租金,企业应按本年已租赁期间应支付的租金预提租金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汇算清缴结束前应收到租金发票,否则需要纳税调整。

4、已完成但没有结算的服务

解答:

一般来说,已完成的外购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除有后续跟进、需要维护要求外,提供服务方应确认收入,接受服务方应确认成本费用;比如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办公室生活服务,一般的常年顾问咨询服务(常年法律顾问、常年财税顾问),本年度结束,虽然没有结算,但服务已经提供完毕,应预提服务费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结算时冲减预提费用。

如果服务形式上完成,但需要后续跟进与验证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判断是否预提费用;比如设计服务,供应商虽然交付了设计图纸,但交付图纸只是合同的第一步,后续的指导实施才是重点,此情况下不应预提费用。具体要根据合同约定、服务项目的性质,项目完成进度的划分等进行判断。

5、已签合同并预审但需年底结账后完成审计的审计费用

解答: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不同公司的情况不同;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时间集中在年后几个月,为保证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必须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比如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必须在整年度跟踪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与内控;确认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真实性,年底存货盘点是必经程序;确认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应在年度结束前进行预审,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同时可以缓解年后集中审计的工作压力。

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在次年完成现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但提供的审计服务有很大一部分已在当年完成,部分被审计单位也预付了部分审计费用。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业务简单,审计工作量不大,主要审计工作在次年完成,一般不预提审计费用,在次年收到审计报告与发票并支付审计费用时确认审计费用。

对于大中型企业的年度审计,审计费用相对较高,很大一部分审计工作已在当年完成,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已完成的审计工作预提审计费用;如果已依据预审工作量预付了部分审计费用,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预付的审计费用开具发票,直接确认当年度审计费用;次年完成的审计工作,待出具审计报告并开具剩余审计费用发票时确认审计费用并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审计合同应约定当年度应完成的部分审计工作,以及相应的审计费用,否则预提审计费用理由不充分。

6、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需要计算但在次年发放的奖金

解答:

为激励全体员工,很多大中型企业年初都有绩效奖预算,会根据不同部门的情况,设计奖金计算办法、计算基数及分配系数;部分企业会在当年度发放部分奖金(一般为基础部分),剩余部分在年终决算后发放;部分企业当年度不发放,均在年度决算后在次年发放;对于高层管理人员,有可能在任期内分几次发放。

正常情况下,管理层年底应该知道年度预算的完成情况;如果当年度没有完成预算,根据企业预算办法规定已发放奖金需要冲回的,应在年底调减应付职工薪酬冲回;如果完成预算需要发放年终奖,应根据情况准确预估应发放的年终奖并预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经发放的年终奖不需要纳税调整,视同当年度实际发放;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实际发放的年终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实际发放时,视同实际发放年度的应付职工薪酬处理。

三、支出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吗?

税前扣除,指可以在计算相应税金时可以抵扣的项目;比如增值税的差额计税、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时的抵减,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等。如没有特别说明,一般所说的税前扣除,指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入账是会计核算的概念,日常所说的“入账”,还包括另一层意思,即税前扣除;在很多人潜意识里,是否入账等同于是否税前扣除;一般所说的能否入账,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税前列支。

因此,“所有支出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吗?”,在很多财务人员的潜意识是问:所有支出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是误区。

企业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发票只是收付款凭证;除发票外,企业有很多业务因客观或主观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同样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除财务人员外,企业的其他人员,特别是业务人员,潜意识里,只要是真实发生的支出就应该报账,企业的支出不应该个人承担,要取得发票才能报账是财务人员的要求。部分支出是因失误没有取得发票,部分支出是要发票与不要发票的价格不同,部分支出是无法取得发票。

需要发票才能入账是企业管理需求,也是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需求;企业发生支出以发票入账,是企业合规经营的表现。

对财务人员而言,只要是企业真实的支出就应该入账,至于是否能税前扣除,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考虑的,二者不能混淆。企业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支出不入账,会虚增企业利润,虚增的利润分红,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支出入账,虽然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对股东而言,可以减少利润分红,从而减少股东分红的应交个人所得税。因为不入账,没有入账的支出需要股东使用个人所得税税后所得来支付。

下面谈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从法理上理解,只要是企业实际经营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取得发票及法律后果,由发票管理办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去规范,是否可以在增值税上作进项扣除,由增值税暂行条例来规范。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发票只是一种收付款凭证,而且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主要由增值税进行规范;也就是说,只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才会发生发票的开具与收取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支出需要收取发票,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支出不需要收取发票,只需要收取相关资料或税前扣除凭证

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包括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下举例,供参考

1)企业偶然性发生的业务,对于起征点以下的费用,可以内部付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临时请人搬运、疏通下水道等。

2)对于共同发生的应税劳务,可以费用分割单与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关联单位之间共同接受的培训、咨询、审计、鉴证、建筑等劳务。

3)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企业签订合同后尚未开始履行,因合同解除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合同、收据等外部凭证或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采购业务,供应商收款后不开具发票,五年内供应商发生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由于存在特殊原因,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5)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部分出租方无法开出水、电费发票,税务机关也不代开发票,此种情况下可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事项

1)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2)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3)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这些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4)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应该注意三点:

①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允许当年税前扣除;

②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取得,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如果对方在五年内出现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③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取得,企业已作税前扣除,被税务机关发现后,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四、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1806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出台背景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意义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基本原则
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六)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八)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本公众号其他相关文章:

快乐的砍柴人

干货:工会经费&税前扣除

年终奖那些事(四) ——个人所得税测算表格与计算公式设计

视同销售处理依据、分析与举例(一)增值税

写在后面的话:

本公众号的文章是业余完成,纯粹个人爱好,基本在朋友圈展示,没对外推广,没有开通评论功能,主要是时间上不允许;如有业务需要探讨,或需要我的资料,请单独联系;本公众号《快乐的砍柴人》(2019年后没有修改)是对我个人的简介,内有我的联系方式。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票还没有收到怎么办?
总经理出国考察期间取得国外的票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税前扣除吗?
财税实务:【汇算清缴】18种常见税前扣除有效凭证,2016汇算清缴用得着!
企业所得税汇算发现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号公告点评
跨期费用的报销,怎么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