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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球日|人与自然如何和谐共生?

如果人类不能在200年内移居外星球,地球的自然生态系统将达到承载极限,无法满足人类的有效需求。

——霍金

200年内陆球毁灭?霍金这一预言的结论或许值得商榷。

但不可否认,过度开发资源、利用资源,不注重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导致地球环境日益恶化,人类的生存环境日渐恶劣,迫使我们重新开始审视和修正人与自然的关系。

1970年,美国的盖洛德·尼尔森和丹尼斯·海斯首次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地球日”活动,呼吁创造一个清洁、简单、和平的生活环境,这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规模宏大的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作为人类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地球日”活动得到了联合国的认可。2009年,第63届联合国大会决议将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今天,是第50个世界地球日,宣传主题为“珍爱美丽地球 守护自然资源”,旨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

人与自然关系的演进:敬畏—征服—和谐

自从地球上出现了人类,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敬畏自然——征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以发现,这种否定之否定螺旋式的认识过程,体现了人类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不断深入和全面。

在远古渔猎时代,由于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有限,人类的活动既完全依赖于自然,又受制于自然,人们既无法科学地了解自然, 又不得不服从听命于自然,人们在内心以一种崇拜和敬畏的态度顺应自然。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

在工业文明时代,随着人类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活动逐步进入了征服自然的阶段。“人是万物的尺度”,“人类是世界存在的最高目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立法者”,在这些观念的驱使下,自然沦落为仅仅被人类支配和利用的对象、满足需要和利益的工具,人占据了绝对的中心地位。客观地说,人类探索和征服自然,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经济、社会、文化等在这一阶段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然而,也正是在这种片面价值理念的误导下,人类对自然的过度开发和利用,造成了环境破坏、资源匮乏、生态失衡等严重的问题,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巨大重的威胁。

到了后工业时代,在严峻的生态危机面前,人们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变得越来越高,不得不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也随之进入了第三阶段:把自然当作伙伴和朋友,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党的十九大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强调“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如何破解人与自然不和谐关系

那么,人与自然之间,什么样的关系是“不和谐相害”?什么样的关系才是“和谐共生”呢?

这里需要引用一个经济学概念——“外部性”来解释。外部性是指一个主体的行为给其他主体带来受损或收益的外部效应,好的效应属于正外部性,不好的效应属于负外部性。

生态环境领域的负外部性问题尤为突出,表现在:人类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给生态系统带来环境质量改变、生态劣化影响,而不承担相应的成本和补偿责任。例如:森林及湿地的过度开发利用、地下水开采导致的水土流失、海洋生物资源的攫取、大气污染排放等,都是因为产生污染物的个人和企业无需对其行为负责或者无需支付成本,对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负外部性,由此而形成了人与自然“不和谐相害”的关系。

要解决人类经济活动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不和谐相害”关系,方法主要有:

一是明晰产权。对于一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其产权是非开发性的,区域范围内严格禁止开发,其管理权由中央政府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代行。这就严格限制了相关企业和个人对其造成负外部性生态影响。

二是形成价格和成本补偿等市场机制。针对碳排放、污染排放,通过排放权初始配置和排放权交易,形成实际价格,这样一方面,因排放权的稀缺性使得有限的排放权额度得到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遏制了各经济主体不承担责任、不支付成本的“外部性”动机。

三是外部成本内部化。将生态环境影响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由此,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代价也就成为了行为决策者的内在成本,其追求目标不再是短期局部经济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遏制不顾生态环境影响,追求经济增长的“外部性”动机。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准则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指:为保障自然系统生态功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人类经济活动的规模和水平,必须以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力为约束,以保持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状态。一切针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负外部性行为,都应该通过一系列制度构建予以有效消除。

1、最小安全面积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体现为“人类经济活动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功能的保护土地面积”之间的关系,这是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要求。生态学理论一般认为,用于生态保护的土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25—30%,才能整体上有效地维护生态系统及其生态功能的完好性,才能保证整体上的生态安全。其中,也包括生态脆弱区的生态保护、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修复等。

2、生态功能区红线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体现为“人类经济活动可开发利用的区域”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重要生态功能的禁止开发利用区域”之间的关系。即,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禁止开发区和生态脆弱区等区域应划定严格管控边界,实施全面保护,避免人为因素干扰而造成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下降,保证生态系统安全和维持生态平衡。

3、资源消耗与环境损耗的承载力约束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还体现为“人类经济活动可消耗资源可损耗环境的额度”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资源再生能力和环境自净化能力”之间的关系。即,在遵循可再生资源利用速度不超过资源再生速度、不可再生资源利用速度不超过替代资源替代能力、污染排放量不超过生态系统自净化能力的原则下,根据自然系统的承载力和自净化能力,确定各经济活动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可消耗额度、污染物及废弃物排放额度,以此作为经济活动规划的前置约束条件,在额度指标约束下,来规划确定可承载的经济规模和经济增长指标。

4、生态承载力的人口经济规模约束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还体现为“人类经济活动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对自然生态系统形成的负载”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可承载人口规模经济规模”之间的关系。即,各区域应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及发展水平,评判其人口经济规模是否超过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容量,并根据是否超载、超载严重程度来决定其未来的发展取向。

人与自然是休戚与共的生命共同体,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础上,维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传承的地球生态系统的完好性和永续性,保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才能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参考资料】

1.钟茂初.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学理内涵与发展准则.《学习与实践》, 2018.03

2. 徐磊、曹孟勤. 美好生活的绿色承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3.媒体相关公开报道

供稿:商文芳

审核:蔡    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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