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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 起诉返还“入会费”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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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经实地考察选中了一项零风险高收益的理财项目,并按照“行业规则”交纳了49800元的入会费。没过几个月,王某一分钱没赚,理财项目就因涉嫌组织传销被取缔了。王某便找到“上线”黎某,要求返还“入会费”。随后,王某持黎某的欠条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黎某返还不当得利,却最终被裁定驳回起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王某经朋友邀请,到北京考察一项“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经过三天的理财讲座和行业酒会的“洗礼”,王某自愿加入该互助理财项目,填写了《申购登记表》,承诺遵守该项目的“弹出保本”规则,并交了49800元的“入会费”给该组织的C1部门负责人黎某。当天下午,黎某便按“行业规则”,将王某交来的49800元用于发放介绍人及A岗、B岗、C1岗、C2岗、C3岗负责人的工资资金,王某也获得了奖金1000元。不久,“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因涉嫌组织传销被警方依法取缔,传销头目也落网归案。王某不仅没有从项目中获益,连“入会费”都没有着落,遂要求黎某返还“入会费”,黎某迫于压力向王某等“会员”出具了欠条。

法院认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名为理财,实为传销。王某和黎某在非法传销组织中相识,在传销过程中发生的传销款经济往来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黎某没有将49800元转到北京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专用账户是事实,但不影响该案的传销性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故该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遂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与传统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加入的传销方式不同,现在的传销组织擅于利用理财、金融等高端术语来编织一夜暴富的美梦,将投资者牢牢网在其中,越陷越深。形形色色的新式传销很容易蛊惑人心,但万变不离其宗,传销手段无论怎么翻新都离不开交纳入会费、发展下线、层层返利等特点。高收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若投资者不轻信高额返利、稳赚不赔等美好承诺,是能够有效避开传销陷阱的。

内容来源: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请遵守CC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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