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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的民事坑(三)我只签了个定金合同,怎么买卖关系就成立了

今天,群里这个小伙伴提到亲戚买房被坑的问题。

这个坑,可能还是个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常见的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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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闲着也是闲着,我尝试着简单给大家聊聊这个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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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随着学区划分、动迁方案、限购政策的变化,部分二手房的房价可能会出现很大的波动。

买卖双方在考虑下违约成本之后,会果断选择违约;毕竟,赔得违约金远比赚(赔)得房价差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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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大家可能都听过了订金、定金、认筹金、诚意金、意向金等等各式的名词。

经过大量自媒体的反复科普,大家恐怕也已经了解了最重要的“定金”的双倍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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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双倍,法条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违约方对自己应当承担双倍罚则的定金,一般是没有什么疑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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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却经常有人没有意识到,自己以为自己只是收付了个定金,买卖合同的主合同都已经成立了。

有点法学基础的人都知道,定金是个典型的从合同、实践合同,如果主合同没有签订,从合同就会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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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就接下来讲讲,怎么收付定金才能不被坑成买卖合同成立以为为什么这些中介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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