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16号文对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开发费用规定非常明确,包括八大类: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的折旧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非常强调相关性原则。实务中纳税人需要关注,只有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不能擅自扩大范围,将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挤入“准予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 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都不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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