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几年的时候,发生了一件事,一名员工sha死了自己的上司,上司家属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的认定申请,但是给驳回了,事情的经过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事情发生在惠州,领导姓张,员工姓朱。该领导在工作中参加了社会保险,而这位员工从事于生产线的工作,在某一次开机的时候产生了一点错误,所以被领导扣除了100元的工资,因此这名员工怀恨在心,并于当天就主动离职而且计划sha掉这个领导。
某一天的凌晨3点半的收,这名员工在市场吃夜宵的时候,路过了一家卖猪肉的店铺前放着一把菜刀就顺手拿走了。过来几天之后,在晚上7点左右的时候,他在工厂的门口等着领导准备行凶,但是等了三个晚上未果,直到遇到了曾经的同事才了解原来领导换成了白班。
2018年9月11号早上7点左右的时候,该员工在门口等其之前领导,等见到后并用刀刺入,使其后颈部和头部多处受伤,当场死亡。9月27日该领导家属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12月1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上海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发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之后家属向法院起诉。
NO.1一审
一审的结果是,两人的矛盾虽是工作引起,但是该员工是为了泄私愤将其杀害,不能确认为工伤。相关规定中显示,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而该领导是在早上7点半左右,在公司大门口遇害的,不符合上述要求,另外,根据案件的事实来说,该员工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他是为了泄私愤而且距离发生的矛盾已有一个月,所以与该领导履行工作职责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相关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妥。
NO.2上诉
该领导的家属不接受这个判决,于是上诉,理由是:
他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被同事报复致死,属于因工范围。
经查实和该员工的描述,领导觉得员工有错便扣了100元,所以该员工才想杀害他,但是该员工是自己离开的公司,还未办理离职手续,所以依然是公司员工。
受害地点位于工厂门口,时间是7点30分左右,按照相关文件展示,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NO.3二审
二审的判决结果是,该领导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的工作职责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关部门根据该员工的笔录以及领导的考勤明细等证据认为,该领导受到涉嫌暴力伤害发生在他上班之前,并且与其本职工作不相关,不符合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所以最终认定为该领导受到的伤害与他履行的工作职责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不符合相关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综上,二审的判决维持原判,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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