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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具体的内容法律并未明确进行列举性规定,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一般而言,常见的商业秘密信息有如下信息:
技术信息一般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制作方法、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
经营信息一般是指除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各类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情报和渠道、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与专利、著作权相比,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征:
(1)商业秘密不要求公开技术,而专利以公开为原则和前提;
(2)商业秘密可获得无期限的保护,可以一百年甚至更久,而专利、著作权均有保护期限限制。
(3)商业秘密无权排斥他人正当取得的同种、同类信息,其他主体可以通过研发、反向工程等合法地取得的同种、同类信息。而专利权是具有垄断性质的权利。
(4)商业秘密获得保护无需履行特定法律程序,采取保密措施就可以了,程序简单、不需要缴纳费用。而专利、著作权均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且需要交纳专利年费、著作权登记费等。
(5)商业秘密因泄密等原因丧失权利的可能性大,而专利、著作权除非法定事由,一般权利状态相对稳定。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内容,一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采取保密措施。
综合如上,在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方面要把握清晰,就其基本的特征进行把握方可有效的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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