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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劳动争议与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界限【IPCOO软件著作权中心】


【摘要】

在公司与员工发生纠纷与争议时,往往涉及两种类型纠纷,一种是劳动争议纠纷,一种是知识产权纠纷。法院在审理原告提出的诉情时,可能因原告诉求不清,导致诉情被驳回。

本案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安徽行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毛培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为例,简要分析劳动争议与软件权属纠纷争议的法律界限问题。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2日,毛培友进入行天电子公司工作,任技术研发项目经理。同日,毛培友与行天电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行天电子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有关于工资绩效的月考评、季考评制度。

2015年3月26日,毛培友与行天电子公司签订开发人员目标责任书,其中在关于开发任务的考核说明一栏中记载:在发布测试时和每月25日,源代码、设计文档、算法和其他相关资料均全部归档。

2015年11月份,行天电子公司安排毛培友开发“机动车驾驶员计效培训管理系统通讯平台软件”,并于2016年4月16日通过了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检测。

本案中,行天电子公司主张毛培友一直未向行天电子公司交付该软件,毛培友主张已经交付。行天电子公司还陈述,2015年11月公司安排毛培友从事“计时终端嵌入式软件”开发,但毛培友完成开发后也未交付;毛培友称其未参加该软件的开发。 2016年4月11日,毛培友以行天电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6月13日,该委员会作出(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72号仲裁裁决。

【法院裁判】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20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评析】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对涉案软件中由毛培友开发的部分,毛培友认可著作权属于行天电子公司,因此双方在涉案软件的权利归属上不存在真正的争议,本案不构成著作权权属纠纷。关于毛培友是否交付以及应当交付涉案软件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毛培友已经自愿向行天电子公司交付了一定数量的软件;其次,是否交付以及及时交付涉案软件属于对劳动成果的交付,此为典型的劳动关系事项,应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解决。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劳动争议纠纷,故驳回了当事人的诉情,而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形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实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虽然毛培友曾是行天电子公司的员工,相关软件亦是在工作期间开发,但不能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就认定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均是劳动争议案件,对比上述法律规定,很显然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再看本案原告行天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其所有,毛培友返还相关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并赔偿因侵占软件著作权而致行天电子公司所受的经济损失,行天电子公司诉讼主张的性质应是与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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