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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数据可否予以商业秘密保护?【IPCOO商业秘密保护网】

原文首发:http://www.315dajia.cn/baohu/20190605454.html

【摘要】

商业数据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法律没有规定商业数据的属性、权利的界定方式等,导致商业秘密的保护十分困难。在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商业秘密和著作权保护商业数据过程中,发现其固有的局限性,不能满足人工智能时代下法律对商业数据的保护。

【正文】

我国《民法总则》第123条将商业秘密归于知识产权当中,但商业秘密一直被认为不是一种权利,而只是一种法益。商业秘密虽然只是一项法益,较诸法律承认的权利保护有所薄弱,但是商业秘密在禁止非竞争对手使用商业数据方面的保护比《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有天然的优势。

商业数据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定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分别为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保护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数据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经营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商业数据是经营者重要的经营资源,如何使用这些商业数据也是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于一些互联网公司来说,比如新浪微博,商业数据甚至成了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规范、有序、安全地使用这些商业数据,是互联网公司维持并提升用户活跃度、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保持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

商业数据具有秘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了六种不具有秘密性的情况,其中第6项规定该信息无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的不具有秘密性。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性规定注释》中关于秘密性有两种含义,一种为不为相关技术人员和相关行业普遍知悉,另一种为收集相关信息,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据此可知,如果商业数据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收集得到的就应该具有秘密性。商业数据中每个数据的来源可能都是公开的,但是每个企业建立庞大的商业数据库,形成自己的商业命脉,就不是其他企业能够轻轻松松做到的。因此,无论来源是否为公开信息,只要其加工、筛选和组合本身是无法轻易获得的,即具有秘密性。

商业数据具有价值性。在“大数据”时代,商业数据已经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大众点评搜集了大量消费者真实的消费体验报告,潜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点评获取有关商户服务、价格、环境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帮助其在同类商家中做出选择。同时,对于商家而言,也能通过用户点评更准确地了解消费者需求,据此改善服务质量,采取更精准的营销措施。商业数据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商业数据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所以企业需要有独特的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控制,这就是商业秘密的合理保护措施或者说外观要件。保密措施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解释》的第11条规定了七种合理保密措施,但是商业数据是否被采取了保密措施,达到哪种程度算是合理保密措施只能根据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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