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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室告(亲亲相隐条)

​非公室告

2020-09-22

简介

秦代将子女控告父母,臣妾控告主人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秦朝诉讼制度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法律答问》解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7页—198页)继秦之后,西汉封建法律禁止子告父母,奴婢告主。汉律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首谋藏匿犯罪的亲属而不受惩罚或减轻刑罚,为“亲亲得相首匿”之法。(《公羊传》何休注引《汉律》)《唐律·斗讼律》明确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明清律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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