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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部分法律依据

专业化的物业服务能有效提升业主的生活品质。小到垃圾清扫、绿化养护,大到房屋维修,物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曾与小区物业打过交道。但你对物业了解多少呢?是不是对物业还有很多疑问?今天,小编整理出关于物业纠纷的12问,解答你心中的困惑。

PART 01


什么是社区物业服务?


社区物业服务是指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内,为业主提供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有偿服务。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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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PART 02


物业公司是如何进驻小区的?


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之后,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决定物业服务企业。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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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PART 03


物业费收费依据是什么?


一是物业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二是业主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由全体业主承担法律后果的合同。


业主管理规约是指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就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事项所制定的规则。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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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PART 04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哪些内容?


物业合同中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具体约定,根据物业费收费标准的高低进行不同的细化。


大致包括以下几项(具体视合同有无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绿化的维护;

(三)共有区域的保洁;

(四)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PART 05


业主参加物业管理的权利有哪些?


业主对小区内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包括有权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房屋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对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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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PART 06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

我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长期性的特点,物业服务质量需要由全体业主评价。如果单个业主动辄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付物业费,会造成物业公司经费不足,进一步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权益。

故,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至于能否减免物业费有赖于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合同约定,针对个案进行判断。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PART 07


小区违章搭建情况严重,

我可以让物业公司强制拆除吗?


不可以。物业公司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不能直接拆除。

对于小区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公司能采取的措施包括:

1、告知宣传义务。通过小区公示栏、物业管家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宣传禁止性行为,告知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若出现违法行为,物业公司将采取的措施;

2、制止义务。物业公司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通过劝告、阻拦、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制止;

3、报告义务。对于拒不纠正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有关行政机关,并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PART 08


房屋公共部位漏水,我能要求物业公司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吗?


物业公司负有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建议的义务,但并无维修资金管理权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一般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或交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动用维修资金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仅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PART 09


房子长期空置,我可以不交物业费

或者物业费打折吗?


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不可以免交或少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整体区域,业主虽未入住,但物业公司仍对小区公共区域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享受了该服务。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故无论入住与否,在物业合同没有减免优惠的情况下,都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PART 10


房屋有质量问题,

我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不可以。房屋销售方是开发商,在质保期内,对所售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房屋质量引发的维修、赔偿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不可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PART 11


小区公共道路、绿化改建为停车场,

影响了日常生活,

我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恢复原状吗?


不可以。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对小区道路、绿化只有管理权无使用决定权

通常都是由业主大会、业委会达成改建决定,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实施。这种情况下,业主认为改建决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行使撤销权,起诉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要求撤销决定。

如果是物业公司擅自更改的,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或由业主大会、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恢复原状。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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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PART 12


小区划了新车位,

物业公司不给我办理车位登记,

我可以起诉物业公司吗?


不可以。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属于小区自治范畴,由业委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业主有车位需求的,可以向业委会提出意见,由业委会对车位进行固定式调配和管理。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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