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为“《15号解释》”),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前两项内容自2022年1月 1日起施行,后一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们现就“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相关规定对研发事项影响进行分析:
一、《15号解释》与研发相关描述
二、15号解释出台后的会计处理变化
1.研发产出品形成后确认存货,按确认存货的金额冲减研发支出。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按相关成本冲减研发支出)
2.研发产出品形成后确认其他资产,按确认其他资产的金额冲减研发支出。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按相关成本冲减研发支出)
3.研发产出品形成后备查登记数量。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并冲减研发结转成本。(按相关成本冲减研发支出)
4.研发产出品形成后备查登记数量。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不结转成本。(未冲减研发支出)
5.研发产出品形成后备查登记数量。实现销售时,不确认收入,按应收款项冲减研发费用。(按收入冲减研发支出)
三、对第四种处理方式“未冲减研发支出”企业的影响
01
对科创板和北交所申报造成不利影响
02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造成不利影响
03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四、我们的建议和专业服务
■ 1. 建议针对研发活动特点梳理研发活动及其内部控制
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工艺的研发活动在研发产出品上表现出的差异化程度较高,投入的料工费的比例不尽相同,建议企业重点关注研发活动的识别、研发周期确认、研发投入的技术逻辑、共同费用分摊方法的确定等相关的内部控制。
■ 2. 建议企业重视研发支出核算
无论采用第几种处理方式的企业,都应重视研发过程中研发投入归集的账务处理,建立冲减研发费用、确认存货或其他资产的标准和条件,细化研发支出核算的颗粒度。
■ 3.注意研发会计核算与税务、高企口径的差异并做好勾稽和衔接
由于执行《15号解释》将使得会计核算标准统一,会计核算结果和税务管理、高企资质申请标准的数据产生强关联,为使得比对逻辑顺畅,建议企业做好数据差异相关的佐证材料准备,以应监管机构在日常管理中的严格审核以及认定后的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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