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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新三板公司现金红利派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19011610144079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新三板公司现金红利派发免征个人所得税

内容:

您好!现有公司A(新三板挂牌公司),B(有限合伙企业),C、D、E、F 4位自然人股东。B为A公司的股东,B一直持有A的股份且持股期限超过1年;C、D、E、F 4位自然人是B的股东,一直持有B的股份且持股期限超过1年;现A公司拟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按国税函【2001】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中明确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咨询:C、D、E、F 4位自然人股东获得的现金红利(由A公司派发)免征个人所得税,妥否? 另:深圳此类案例免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李小姐

咨询时间:

2019-01-16 10:1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1-25 17:09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包括您企业所在地所属区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规定,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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