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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新三板企业对合伙企业分红的个税不适用财税〔2015〕101号

  受理号:

2440000002019062009140090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新三板企业对合伙企业分红的个税问题

内容:

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新三板企业对个人的分红可以差别化计税;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新三板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分红,是不是可以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如果不是,该适用什么文件?

咨询人:

何先生

咨询时间:

2019-06-20 09:1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7-01 17:28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按照财税〔2015〕101号文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所述情况不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请根据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拨打12366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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