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具备销售条件时向准客户收取订金、诚意金、认筹金等款项。企业在收取这些款项时不能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那么收取的这类订金是否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收到上述订金,是否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但还要结合当地税务局的具体规定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第9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如果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订金属于预收款,则应当预缴增值税,否则无需预缴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以及对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是否能用来抵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山东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问题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来源: 综合各地税务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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