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上,因购买少数股权而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对价应列报为“投资支付的现金”。
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因购买少数股权而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对价应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结论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对“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分别给出了下列定义:“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这两项定义构成了下文分析和逻辑推导的基础。
1、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由于购买少数股东的股权,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均体现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因此相关的现金流量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合并现金流量表:在实体理论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购买少数股权被视为权益性交易,即会计主体(合并集团)与其权益持有者(少数股东)之间所发生的影响合并集团所有者权益的交易。由于交易前后,相关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均保留于合并报表中,合并报表层面并未体现出任何长期资产的取得或处置,也不存在“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因此相关现金流量不应归类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但该项交易导致了合并报表层面股东权益总额及其构成的变化,所以应当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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