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先进制造业企业甲,其生产的机器设备外销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内销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请问上述公式中的“当期全部销售额”是否需要减去即征即退部分的销售额?
答:“当期全部销售额”应与企业“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对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不涉及即征即退项目的,即征即退销售额不再参与计算。
因目前政策文件无明确规定,执行口径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3.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请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免征增值税项目是否包括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中的免税?还是仅以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列举的项目为准?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4.我司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但有出口部分,且进项划分不清楚,按照外销销售收入/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去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问题:(1) 是按照申报主表上的出口退税销售金额/增值税申报的销售收入金额去算这个比例,还是说按照出口报关金额/增值税申报表上的销售收入
(出口报关金额会大于我们申请出口退税的销售金额)(2) 是根据月度出口金额/月度增值税销售金额计算出来的金额累加,还是说根据累计出口金额/累计增值税销售金额 去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两种方式算出来会有差异。
答:(1)按公式计算兼营出口业务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时,“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七行“(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中的数据。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计算加计抵减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第四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一并计提时,按月度计算,累加。
5.“当期不得抵扣进项“与“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之间是什么关系?对可计提加计抵减的抵扣进项的计算有何影响?
答:“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包括但不限于“当期不得抵扣进项”。详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笔者认为,实操中计提加计抵减最简明最稳妥的方法是:先对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加以区分(需剔除出口跨境进项税额),全部计提加计抵减额,再按照当期转出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加计抵减调减额,即可。
6.由于对政策理解有误,我司一直未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请问我司在进行2023年10月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时是否应将本年简易征收下累计不得抵扣进项(逐月计算?)在当期一次性转出,再在此基础上计算当期的加计抵减税额?如发现以前年度存在简易征收下应转出而未转出的不得抵扣进项,是否应当追溯至第一笔交易?如时间较久远,最少应追溯多少年?
答: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附表二第 17 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按月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对于以前年度已经抵扣的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正确的做法是应转尽转,在以前年度所属期内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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