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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自然人LP选择单一投资基金20%税率,基金业绩报酬不可税前扣除

个人LP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整体核算,一直是合伙型创投基金中关注的重点问题。在之前的系列文章中,就该问题进行过多方面的阐述,其中具体而言:

第一,文章“【实务操作】合伙型基金自然人投资人按20%税率和按5%-35%税率核算最佳策略选择—前篇”对两种核算方式进行了系统性对比和框架总结,从定性角度给出了个人LP如何进行选择的判断标准;

第二,文章“【实务操作】合伙基金自然人合伙人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税率)和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5%-35%税率)的最佳策略选择”通过建立一套分析模型,在了解基金特定参数后,个人LP能轻易做出使其税负最低的最优选择;

第三,文章“【实务操作】合伙型基金自然人出资人在20%税率和5%-35%税率之间的例外情形”针对合伙型基金中一项特殊的收益进行了分析,即针对合伙型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无论自然人投资人选择何种税率核算,都是直接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同于上述三篇文章,本文从特殊的角度分析在自然人LP选择按20%税率核算后,为何基金业绩报酬不可税前扣除的原因以及税务局的相关反馈。

一、问题的提出

个人LP可以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从合伙基金中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所得,是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得出。那么,基金业绩报酬可否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呢?

二、税务局对该问题的反馈

2020年6月,福建税务局针对个人咨询该问题给与了明确回复,其中具体问答过程和回复情况如下:

提问标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税收问题

留言内容:公司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按照财税【2019】8号文的要求,在税务局备案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假设2020年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益(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税费)为1000万元,当年支付给财务顾问的业绩报酬费用为200万元,个人合伙人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税时,应当以1000万元作为基数,按照20%税率纳税,还是以1000万元扣除200万元财务顾问业绩报酬费用,也就是800万元作为纳税基数,按照20%税率纳税?

回复部门:福建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该合理费用指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不包括财务顾问业绩报酬费用。因此,财务顾问业绩报酬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应按1000万计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三、结论分析

关于合伙型基金自然人LP合理避税事宜,一直是创投基金的重点工作之一。相关税收政策给予自然人LP二选一的机会,即可以按照单一投资基金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选择按照创投基金整体所得适用5%-35%税率。

但是,从自然人LP税负最低的角度,并非简单地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即可使个人税负最低。在具体纳税过程中,特别是针对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过程中,股权转让所得可扣除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有着严格的限制,其中并不包括基金支付的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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