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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逾期超5万拒接催收电话隐瞒行踪获刑二年

戴律师观点:催收机构的电话务必接听!有技巧的接听即可以保证不违法,又可以完美的化解催收人员的暴力行为

很多朋友私信咨询戴律师有关被催收电话骚扰的问题,想知道如果不接催收电话会有什么结果。戴律师先分析一下不接催收电话或者更换地址后不告诉银行相应信息可能会面对的法律后果,然后再告诉大家到底该如何合法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条款可知,如果信用卡欠款已经逾期,为了避免涉刑,不要做两件事:第一,不接银行(或催收公司)电话;第二、更换住址后不与银行沟通建立联系。

但是,很多朋友又反馈,不接电话可能会涉嫌信用卡诈骗而获刑,如果每个催收电话都接,工作会受到很大影响,根本无心赚钱还债。而如果告诉催收公司新的工作地点或居住地点,催收公司会不会动不动就上门?

戴律师告诉大家以下几个小妙招,既可以避免被催收骚扰,又可以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1)接听电话,但接通后不与催收沟通

“电话催收”对于催收人员来说,是一份工作。而这份工作因为充斥着满满的负能量,很多人无法承担其精神压力而无法坚持着做下去。戴律师曾经参观过国内最大的催收公司,湖南某雄资管公司,虽然公司每天都在不停的给员工打鸡血,仍然难以解决人员不停离职的困境。

催收人员需要不停鼓起勇气,摆出强硬的姿态来面对欠款用户。这么做主要是为了树立权威,让欠款人感受到压力而不得不听从其要求快速还款。在此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恐吓、威胁等。

在这种情况下,接通电话而不说话是非常完美的做法。如果对方提起诉讼,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接电话异常容易(通过查询通话清单即可)。但是,只要电话可以接通,那么无论沟通内容如何或是否沟通是否真实存在,这样的录音证据已经成为有瑕疵证据,无法作为逃避银行催收的证据来使用。

另外,催收人员好不容易聚集起来的“怒气”因为接通电话不说话而泄气。重复多次,催收人员就会放弃与你争吵的策略,从而改用其他方法与你沟通。

(2)接听电话,一开口就告知其已经在录音

往往催收公司为了完成催收任务,在沟通过程中会使用很多“非法”且“暴力”的手段,逼迫就范。而清晰的告知其正在录音,会让其有所忌惮。

催收人员通常会假冒公安机关人员、法院人员等恐吓欠款人,“不还款就逮捕”、“最好来公安局自首”之类的话语是催收公司最常用的话术。

而清晰的告知其正在录音,非法暴力催收人员会考虑其假冒警察、法官等公职人员的行为的录音被保存下来后是否会涉嫌犯招摇撞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如犯此罪,会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3)释放压力,与其快乐沟通

催收人员往往需要激怒欠款人才能提升自己的情绪,从而在催收的沟通过程中能占据心理优势。而欠款人如果开心的与其沟通,告知其暂时不能偿还的理由,无论对方多么凶狠,永远以和颜悦色与其沟通,用绕指柔克制百炼钢,就能瞬间化解其努力树立的“催收尊严”。

因此,银行电话或者催收机构电话务必要接听,按照戴律师告诉大家的方法去对待,避免因不懂法而导致违法。本篇判例中,卢某因为不堪催收人员的叨扰而选择逃避,最后被判定“涉嫌逃匿”而获刑二年。

卢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

卢某,男,1988年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坎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学文化。

卢某大学毕业后在深圳某创力电子科技公司(外企,行业内很知名)工作。几年后,辞职创办某博充电宝公司,苦于因资金周转问题只运作了一年便倒闭。二次创业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汽车精品美容店,附带洗车业务,同样也只做了一年半就因为经营管理问题以及几个股东在投入方面意见不统一,又关了门。后再厦门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负责亚马逊平台的运营和管理。

卢某所工作的某创力公司

卢某在某创力工作期间,卢某从进入公司做管培生开始,因为聪明且勤敏好学,逐步被公司认可,一步步做到区域总监。因为在外企工作,而且职位属于外企中高管,2012年其办理的一张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在发卡时透支金额只有3万元。经过几年使用,该卡授信已经提升至21万元。

两次创业总持续时长大约三年,三年间卢某的积蓄全部用光。2018年初的时候,卢某将自己名下兴业银行信用卡用自己公司的POS机全额套现后投入到汽车美容公司的设备购买、发放员工工资及其他运营方面。

因为汽车美容公司几个股东对是否继续投入的意见不合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作,也没有人愿意接手门店,因此卢某信用卡套现的资金也基本白白浪费掉。

两次创业失败后,卢某重新寻找工作。其本是福建人,因此回到福建厦门寻找工作。厦门某外贸公司录取了卢某。

卢某负责欧美区域的亚马逊平台销售兼客服业务,因此需要晚上上班而白天休息。绝大多数时间银行催收人员打电话催收的时候卢某都因为睡觉而无法接听。

另外,卢某并未向兴业银行更新自己的工作信息以及住所。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卢某的信用卡申领记录前往卢某所租住的地址寻找卢某,去到后才被告知卢某已经不在该处居住。当打电话到卢某工作单位了解卢某信息的时候得知卢某已经辞职。

因涉嫌逃匿而被报案,在工作场所被抓捕

因信用卡透支数额巨大,电话可以接通但无人接听,而且其登记的住所也无法找到本人,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讨论后认为卢某可能欠款逃匿,因此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报案。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卢某签名的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欠款账单及催收记录等。因为卢某的欠款金额已达到“巨大”级别,且证据充分,因此立案,开始对卢某进行网上追逃。

(戴律师讲法:在2018年12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18]-19司法解释发布之前的法规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现阶段,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提升至5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经提升至50万元

2018年7月,卢某刚到公司就被等候的警察当场逮捕。后被刑事拘留,期间一直羁押在闵行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家人协助清偿欠款,获得银行谅解

卢某被拘留后,其家人通过各种手段凑齐27万余元,一次性退赔清偿兴业银行信用卡的本息及违约金后取得银行谅解,兴业银行在收取款项后向卢某出具谅解书和清偿证明。

公安机关在评估卢某的清偿行为后,认为卢某回归其住所后对社区的危害性较小,且其已经清偿兴业银行所欠本息,因此同意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当地同级法院开庭。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蔡某出庭,并对卢某做出指控:

卢某将信用卡套现后就不接电话,信用卡中心共联系过卢某上百次,均无法取得沟通,已涉嫌逃匿。但卢某家人已经代其清偿所有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对其轻判。

卢某辩称:

我主要是因为需要时间赚钱还钱所以才从深圳前往厦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逃避。我在公司中负责欧洲及美国业务,因为时差问题而无法上白班,因此并不是故意不接听银行的电话。我已经偿还了所有款项,请求法院视实际情况轻判。

检察机关作出质证:

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依法判决。因卢某提前清偿欠款,完成对兴业银行的退赔工作,取得银行谅解,避免了更严重违法后果的发生,建议轻判。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款六万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卢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卢某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其犯罪数额21万余元应认定为“数额较大”,且在一审判决前已经全部归还,被害单位又出具了谅解函,符合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重新判处较轻的刑罚。

2018年关于颁布《法释〔2018〕19号》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供书面评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审期间,根据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卢某恶意透支21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欠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二审判决观点: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但可免予刑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及量刑的问题,经查,一审判决之后,根据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适用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上诉人更有利的,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本案中,上诉人卢某恶意透支21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判决前在家属帮助下已全部退赔了被害单位兴业银行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刑事处罚。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且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司法解释调整,刑罚的量刑档次发生变化,对卢某的处罚应作相应调整,卢某及其辩护人对本案法律适用及量刑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对卢某免予刑事处罚的书面评判意见依法有据,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刑初111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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