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信用卡在用发卡量达到7.46亿张,较2018年增加了0.6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数量为0.53张,较2018年增加了0.04张,这也就意味着大量的年轻人随着社会的发展成为了“卡奴”。
而值得大家关注的是,截止到2021年2月份止,中国超三分之二的信用卡用具均为20岁~50岁的年龄段之间,而这样的一个年龄段正是服务于创建社会的时候,但是,现在的他们却每天都在为偿还信用卡的债务而发愁,其中甚至于还存在大量的无经济来源和工作的年轻人,主要的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量的社会年轻人因为信用卡债务问题而被列为逾期人员,他们其中有很多在逾期后均遭到“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不同程度上的侵害,甚至于还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最主要的是,银行的各种条款和现有的法律条款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比如说,在银行的信用卡“领卡条约”中存在其在信用卡用户逾期后可以委外第三方,而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发现这些所谓的第三方的“身份”还无法确定,而就是因为这些所谓的第三方“身份不明”导致了信用卡逾期用户在遭受到他们侵害后无法正常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于还涉及到众多与债务无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最严重的是,当遇到银行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恶意骚扰以及非法侵害后,信用卡用户报警最终会以这些第三方“身份不明”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正常立案,甚至在信用卡用户连在法院起诉都无法立案,因为这些所谓的第三方因为“身份不明”压根不知道他们到底是谁,而银行在他们出现问题后而又拒绝承认他们的存在,最终导致了严重的法律问题存在。
其实,在最近这几年里,我国相关部门为保障中国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一直都在努力,而在银行的信用卡“领卡条约”中却存在可以联系信用卡用户的亲属好友以及单位,特别是信用卡用户的亲属好友,大部分都没有在信用卡用户申请时填写,而银行是如何获取的,这成为关键性问题,根据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来看,银行的这种行为很明显涉及到过度采集信用卡用户信息行为。
但是,根据我们查询部分银行信用卡领卡条约中的条款我们发现,银行并将服务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为了让乙方更便捷地使用平安银行线上服务,手机信息以及网络交流等个人隐私也在其获取的内容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何为“非法获取”?
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综合信贷和信用卡市场的实际情况,信用卡用户在申请时未填写的亲属好友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信息部分均属于个人隐私,而如果信用卡用户未填写的话,那么银行以及其委外第三方如何获取的这部分信息是一个关键性问题,而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来看,这部分信息被采集均是在信用卡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关键是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和“窃取”有什么区别呢?
而现在信用卡用户关注最热门的问题就是银行信用卡逾期后的违约金和复利计息的问题,综合目前信用卡市场的实际情况,信用卡用户的账单存在“不清不楚”的情况,而银行对于违约金的处罚成为“一言堂”,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处罚的,处罚的标准是按照全额处罚还是按照最低还款额处罚,处罚之后的违约金并入信用卡的债务产生的利率是否存在息费的可能,这些问题目前都是信用卡用户最关注的问题。
关键是,信用卡的利率问题,根据信用卡“领卡条约”中的描述,银行信用卡日利率是0.05%,那么一年下来就是78%,除了这些,信用卡逾期用户每个月还要承受最低还款额5%的逾期费和还款违约金,那么一年下来就是60%,那么如此以来,逾期的信用卡用户每年要承受138%的天价年化利率,完全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4%是合法范围,36%是利率红线的要求。
根据某银行信用卡领卡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来看,该银行将采集、处理、传递等乙方个人资料和信息可以委外第三方,但是却未明确其委外第三方的合法性,而在该条也规定了除乙方不愿接受之外,也就是说,该银行在未征得乙方同意后擅自将乙方的信息委托给第三方是违规的,而在委托给第三方之后形成的侵权行为,该银行应该共同承担责任。
其实,上述的这些问题只是一直以来最明显的一些问题,而诸多的信用卡问题仍然存在,但是我们却无法详细的来说,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基于我国法律的框架下,充分要求银行完善各种银行相关条款,而对于一些与我国法律有冲突的条款,相关部门应该依法下架或取缔,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A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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