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遇到一起案件。根据法院向被告人送达的起诉书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挪用公款和受贿二个罪。细节之处在于行贿人控制的公司就是公款的实际使用单位,行贿时间和挪用公款的时间存在交叉。这样一来,讨论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了行贿人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决定将单位公款挪用给行贿人单位使用的行为是判决一罪还是两罪就有必要进行分析。
在刑法理论上将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形称之为“想象竞合”。比如行为人实施了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这一个行为,但却出现了公私财物被毁坏和危害了公共安全这两个结果,对于行为人应该怎么判处?
当然对“一个行为”它并不是指在行为的数量上是一个行为,而是指在社会绝大部分公众看来,可以放在一起进行评价的行为。比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了购买凶器、乘车去往预定地点等待、实施杀人行为等数个行为,但这数个行为显然不能分开来进行刑法评价,而应当放在一起来进行评价。
构成受贿罪,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确定的前提下有两种情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这起案件中,是第二种情形。钱确实收了,问题在于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该怎么来理解。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错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这三个阶段中,为请托人谋取到了利益。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犯罪该怎么处理。这起案件的案情就是行为人收钱以后个人决定以国有企业的资金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约定保证金的方式挪用给行为人公司使用。单独来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罪和挪用公款罪。结合起来看,行为人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因为收了行贿人的钱,挪用公款的行为是给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具体体现。可以将挪用公款这一轻行为放到受贿罪这一重罪成立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之一构成要件中去,不再对其挪用公款行为进行评价。
这样从刑法理论上来看,这起案件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对于行为人判处受贿罪一罪即可。这样的思考在这时是有益的,但起诉书的指控是明确的,指控被告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两个罪,难道公诉机关错了
在刑法理论上将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形称之为“想象竞合”。比如行为人实施了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这一个行为,但却出现了公私财物被毁坏和危害了公共安全这两个结果,对于行为人应该怎么判处?
当然对“一个行为”它并不是指在行为的数量上是一个行为,而是指在社会绝大部分公众看来,可以放在一起进行评价的行为。比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了购买凶器、乘车去往预定地点等待、实施杀人行为等数个行为,但这数个行为显然不能分开来进行刑法评价,而应当放在一起来进行评价。
构成受贿罪,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确定的前提下有两种情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这起案件中,是第二种情形。钱确实收了,问题在于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该怎么来理解。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错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这三个阶段中,为请托人谋取到了利益。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犯罪该怎么处理。这起案件的案情就是行为人收钱以后个人决定以国有企业的资金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约定保证金的方式挪用给行为人公司使用。单独来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罪和挪用公款罪。结合起来看,行为人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因为收了行贿人的钱,挪用公款的行为是给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具体体现。可以将挪用公款这一轻行为放到受贿罪这一重罪成立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之一构成要件中去,不再对其挪用公款行为进行评价。
这样从刑法理论上来看,这起案件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对于行为人判处受贿罪一罪即可。这样的思考在这时是有益的,但起诉书的指控是明确的,指控被告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两个罪,难道公诉机关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