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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刑适用问题的调研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稳定因素,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精神,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当今社会的共识,也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以缓刑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在惩治、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逐步健全和完善,缓刑在刑事审判中被广泛运用,判处缓刑案件的数量也随之逐年增加。非监禁刑——缓刑的适用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一、缓刑概述
(一)缓刑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二)缓刑的适用对象
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要具有以下条件:第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尤其徒刑,第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危害社会,第三不属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在判处刑罚的前提下,考虑是否有悔罪表现,认定其是否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把握的标准关键在于“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但法律对于此项条件未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做出决定。
(三)缓刑的优势
1、可以避免与监禁罪犯的交叉感染,提高改造效果
对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够避免犯罪人在监狱里交叉影响和社会对监禁的过分迷信。监狱中有盗窃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人,也有故意杀人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高的犯罪人,前者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后者的消极影响,这可能会促使犯罪人在堕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逃避侦查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有些初犯经过一段时间的关押,人身危险性却有增无减,尤其是一些青少年犯罪人,更容易受到传染。而非监禁刑的形式,特别是缓刑,不必在监狱内执行,不存在同监舍的罪犯相互传授犯罪技术、教唆犯罪方法的可能性。此外,缓刑也有助于促进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使他们在与社会的交往中,逐渐学会做人、处世。缓刑期满的罪犯会更积极的融入社会,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有效地减少重新犯罪,有的甚至会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有利于降低犯罪改造成本,合理配置国家的行刑资源
我国因为人口居世界第一,监狱数量自然位居前列,有近700所,各级监狱内的在押犯人数大约有180万人,位列世界第二,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缓刑执行在监狱之外,不用建造监狱,成本低廉,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的改造,应该靠其自觉配合才能达到刑罚教育的目的,那么对其适用以缓刑为主的非监禁型就是最好的方式。
3、可以更好保护犯罪人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和谐
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人权保障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刑罚趋缓趋轻、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今刑罚发展的一个总的趋势。非监禁性处罚方式既达到了惩戒犯罪,又起到了教育、预防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样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就达到了,而且更有利于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基本人权。
二、缓刑适用的现状分析
为了研究临汾市法院的缓刑适用状况,笔者通过收集2009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适用缓刑案件的司法统计数据,包括刑事一审案件的生效情况、给予刑事处罚情况、适用缓刑案件情况以及缓刑案件所占比重等情况,还进行了一次调研,深入到全市17个基层法院进行走访座谈,进一步了解刑事审判实践中缓刑适用的具体情况,并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全市法院缓刑适用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5721件,8774人,给予刑事处罚的为8369人。在给予刑事处罚的8369人中,判处缓刑的为2541人,占到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的30.36%。通过以下列表的数据可以更直观地进行分析。
2009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缓刑适用一览表
法院名称 生效判决 刑事处罚 适用缓刑 适用比例
市中级法院 144件347人 344人 23人 6.69%
尧都区法院 1851件3027人 3012人 682人 22.64%
侯马市法院 402件593人 572人 129人 22.55%
霍州市法院 336件517人 486人 226人 46.50%
曲沃县法院 414件610人 578人 203人 35.12%
翼城县法院 237件335人 330人 169人 51..21%
襄汾县法院 587件773人 761人 354人 46.52%
洪洞县法院 502件740人 669人 214人 31.99%
古县法院 141件217人 209人 71人 33.97%
安泽县法院 89件134人 130人 64人 49.23%
浮山县法院 95件148人 138人 7人 5.07%
吉县法院 88件107人 102人 43人 42.16%
乡宁县法院 281件422人 381人 105人 27.56%
蒲县法院 201件300人 229人 99人 43.23%
大宁县法院 60件85人 78人 37人 47.44%
永和县法院 39件55人 50人 8人 16.00%
隰县法院 134件203人 149人 51人 34.23%
汾西县法院 120件161人 151人 56人 37.09%
合 计 5721件8774人 8369人 2541人 30.36%
从以上列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全市重大一审刑事犯罪案件,案件数量上相对来说也比较少,在量刑方面适用缓刑也就为数较少。17个基层法院所受理的多数案件是普通刑事案件,案件数量也是占较大的比重,所以适用的缓刑相对来说也就比较多些,由此可见判处缓刑案件大部分都是在基层法院。同时还可以看出,平川法院与山区法院相比较,山区法院适用缓刑的绝对数和比例要高于平川县市法院。
(二)全市法院缓刑适用的大体趋势
全市法院2009年至2011年缓刑适用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通过下列图表的相关数据来进行简要的分析。
2009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缓刑适用趋势图表
年 度 生效判决 刑事处罚 适用缓刑 适用比例
2009年 1910件2969人 2860人 745人 26.05%
2010年 1823件2858人 2709人 854人 31.52%
2011年 1990件2947人 2803人 942人 33.61%
合 计 5723件8774人 8372人 2541人 30.35%
由以上图表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全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三年中基本上持平,案件人数也不相上下,但年度缓刑适用的绝对数是一个逐年不断增长的发展趋势,缓刑适用率也随之逐年增加,缓刑适用率的增长幅度每年大约在0.4%左右。
(三)从涉案罪名看缓刑适用
通过对判处缓刑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分析缓刑的适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将涉案达到20件以上的罪名予以列出,然后进行分析,看缓刑适用涉案罪名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
适用缓刑涉案罪名一览表
  罪  



 年









盗 

抢 









2
0
0
9

生效判决 150件152人 310件420人 366件634人 132件305人 111件132人 32件
64人 39件
45人
刑事处罚 150人 381人 631人 304人 132人 61人 36人
适用缓刑 125人 158人 117人 22人 24人 23人 20人
适用比例 83.33% 41.47% 18.54% 7.24% 18.18% 37.70% 55.56%
2
0
1
0

生效判决 189件192人 272件402人 326件556人 89件
192人 71件
107人 18件
46人 45件
57人
刑事处罚 187人 361人 553人 189人 106人 41人 43人
适用缓刑 144人 146人 115人 25人 22人 25人 24人
适用比例 77% 40.44% 20.81% 13.23% 20.75% 60.98% 55.81%
2
0
1
1

生效判决 245件259人 304件387人 331件517人 116件211人 79件
101人 22件
48人 43件
62人
刑事处罚 257人 333人 513人 209人 101人 48人 51人
适用缓刑 178人 162人 125人 38人 28人 24人 23人
适用比例 69.26% 48.65% 24.37% 18.18% 27.72% 50% 45.11%

计 生效判决 584件603人 886件1209人 1023件1707人 337件708人 261件340人 72件
158人 127件164人
刑事处罚 594人 1075人 1697人 702人 339人 150人 130人
适用缓刑 447人 466人 357人 85人 74人 72人 67人
适用比例 75.25% 43.35% 21.04% 12.11% 21.83% 48% 51.54%
对上列表格所列数据进行分析。首先从案件数量来看,2009年到2011年生效判决数量最多的七个罪名中,案件总数超过300件以上的分别是盗窃罪,1023件;故意伤害罪,886件;交通肇事罪,584件;抢劫罪,337件;其次是诈骗罪,261件;贪污罪为127件;职务侵占罪最少,为72件。通过对各年度生效案件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是历年来涉案罪名最多的案件,但其增幅相对来说比较缓慢,也比较平稳,均在300件左右。而交通肇事罪的总体数量少于前两罪,但是增幅却较大,而且增长的势头迅猛。具体分析为,2009年交通肇事罪为125件,到2010年就上升到了144件,增长15.2%。2011年交通肇事罪又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达到了178件,比上年增长23.6%,比2009年增长42.4%。
其次从适用缓刑的比例来看,2009年到2011年的总体情况是,交通肇事罪的比例最大,为75.25%;贪污罪次之,为51.54%;职务侵占罪又次之,为48%;故意伤害罪又次之,为43.35%;其余的诈骗罪为21.83%;盗窃罪为21.04%;抢劫罪为12.11%。再从年度缓刑适用比例来看,交通肇事罪的比例最大,均在60%到80%之间,最高的2009年达到了83.33%,三年平均比例为75.25%。适用缓刑比例相对较大的依次还有贪污罪,在40%到50%之间,三年平均比例为51.54%。职务侵占罪在30%到60%之间,三年平均比例为48%。故意伤害罪在40%到50%之间,三年平均比例为43.35%。其余三罪均在10%到20%之间。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在缓刑适用中,盗窃案件和故意伤害案件虽然数量最多,所占比例也最大,但是其案件数量的增长是处于一个平稳发展的状态,这与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密切相关。交通肇事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增长势头强劲。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以及抢劫罪、诈骗罪等,在案件数量和适用缓刑上都是处于一个平稳的发展态势,这样的结论也是与我们在调研座谈过程中所了解掌握的情况是一致的。特别是交通肇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已是平常事,汽车数量的剧增,再加上交通状况、驾驶员素质、公民交通安全意识等因素,交通事故的大量发生,成为交通肇事案件保持强劲增长势头的主要的和客观的因素。
三、缓刑适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一)缓刑适用条件与对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适用的条件与对象的规定是“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刑法规定的这一缓刑适用条件,审判实践中很难予以精准把握,特别是对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一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上,存在许多的疑惑。如“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应当符合哪些主要的情形等。“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是一个未知的预测,所以实践中极难把握。审判实践中,就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最符合“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法定条件适用缓刑的当属职务犯罪,因为这类犯罪一旦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完全失去了其犯罪所必须的所有条件,而且这类犯罪者的身份也失去了再危害社会的基础。但是,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实践中法官也是倍感头疼,既要考虑社会各类因素对案件的影响,还要顶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各种压力和干扰,所以对职务犯罪要适用缓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另外,缓刑在适用数量、类型和适用对象上存在严重的量刑不均衡问题。所谓量刑不均衡,主要是指同类案件在处理时没有保持一致性,即同罪同案不同判或不同罪不同案件相同处理结果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相同相似案情对本地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数量明显大于外地人,对经济性犯罪人判处非监禁的数量明显大于其他类犯罪,对于渎职类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机率和数量明显大于其他类犯罪。
(二)经济赔偿与缓刑适用问题
在这次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经济赔偿问题与适用缓刑始终是紧密相连的,大多数法院都是在被告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受害一方又能达成谅解,而且赔偿款项也全部到位,即予以适用缓刑。全市法院适用缓刑的案件中,大多数是交通肇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件等,而这些案件大多都涉及到经济赔偿的问题,所以经济赔偿与适用缓刑的问题也就比较凸显。经济赔偿能否到位,受害一方能否接受,双方能否达成谅解,成为审判实践中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涉及经济赔偿适用缓刑案件的时候,都要满足三个必备条件。一是对经济赔偿,受害一方是否能够接受。二是经济赔偿是否能够一步到位。三是受害一方对被告人是否能够达成谅解。具备这样三个条件后才适用缓刑。这样可以避免许多后遗症发生,也避免了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发生,同时也有效地消除了社会上“以钱买刑,以罚代刑”的思虑。
(三)缓刑适用与教育监管问题
缓刑适用后的教育监管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这次调研过程中发现,在2010年以前,对法院判处缓刑人员的监管是处于一个缺失的状态,对那些判处缓刑人员公安不接受,司法局不过问,法院管不了。现实中,判处缓刑人员大多是由公安或者司法局托管,这样的直接结果就是,由于对判处缓刑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到位,这些判处缓刑人员散落到社会,有可能导致他们重新犯罪。
(四)缓刑适用的涉案范围局限问题
从我市法院缓刑适用的案件范围看,主要的还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案件,以及少数量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的范围比较少,当前,缓刑适用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与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是相适应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的,缓刑适用的逐步增多和涉案范围的逐渐扩大,对国家有利,对社会有利,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有利,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节约了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成本。
(五)职务犯罪适用缓刑问题
在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全市法院鉴于这类犯罪的特殊性、敏感性,审判实践中往往持比较慎重的态度,以往的做法是,尽量不适应缓刑、少适用缓刑,对可适用与不可适用的一般不适用。为使缓刑能够在职务犯罪中得到较好的、准确的适用,取得较好的效果,近年来,特别是自2011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加大了对基层法院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监督力度,加强了与基层法院的沟通与联系,要求各基层法院,凡是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要向当地政法委、纪检委、检察机关通报情况,并征求意见,同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案件卷宗一并报市中级法院进行审核,市中级法院审核后及时予以答复,这样就有效地确保了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质量,避免了不必要的事情发生,也避免了由于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而引发的案件反复等问题的发生。
四、完善非监禁刑适用的对策与建议
缓刑作为人性化司法理念的必然趋势,因为其自身的特点使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能动作用,如何进一步的发挥其能动作用,彻底改变以往重刑罚轻教育的观念,把刑罚的中心转到感化、教育上来,引导犯罪人从灵魂深处得到改造,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转变观念,合理加大对缓刑的适用
首先,应当正确认识非监禁刑的积极意义。缓刑的适用,避免了监狱内的交叉感染,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实践证明,这部分犯罪分子的重新犯罪率极低,预防的效果非常好。其次,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结合的原则。转变传统的重刑思想,对于严重威胁国家政权,社会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轻缓犯罪、偶发犯罪及因为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一般犯罪,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确实符合条件的要大胆适用缓刑,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放而不纵,既不能避重就轻盲目判缓,也不能为求保险当缓不缓。
(二)制定完善的缓刑适用条件规范
在当前刑罚逐渐趋轻的大环境下,充分体现司法人性化的大趋势下,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和情形是当务之急,需要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条件、情形、缓刑适用的对象等做出相对具体的规定,予以及时解决,以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地适用缓刑。
(三)建立缓刑适用前对被告人调查制度
缓刑适用前对被告人的调查制度,对确保缓刑适用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被宣告暂缓量刑的罪犯,由法院通知专门考察机关考察,由检察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认为不需要进行处以刑罚的,交由人民法院宣告,认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判。法院审判庭宣判缓刑后,应分别向检察院公诉机关和监察部门送达缓刑判决书,监察部门如发现法院未依法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的,应向法院发出督促交付执行通知书,法院收到通知书后必须依法交付执行。这一规定不但有利于制约法院的交付行为,又可以形成对缓刑监督齐抓共管,更好地改造犯罪分子。这次调研中,就有襄汾法院、侯马法院、翼城法院等,建立了缓刑适用前对被告人的调查制度,也就是在对被告人拟适用缓刑前,法官深入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亲朋等,对被告人的日常表现、生活现状、家庭情况、精神状态、受教育程度等进行调查了解,看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通过调查适宜适用缓刑的则予以判处缓刑,否则不予以适用缓刑。我们认为,这项调查制度应当予以推广,并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的逐步加以健全和完善。还有的法院对判处缓刑人员进行调查回访,总结经验指导审判实践。如蒲县法院就对2007年到2011年期间判处的125名缓刑人员进行了调查回访,他们深入到各乡镇,做到与镇分管领导见面、与村民见面、与亲属见面、与村院邻居见面、与被监管人见面。同时认真听取了乡镇分管政法工作负责同志汇报,深入派出所、司法所查看档案,要求各乡镇 派出所、司法所、村委对监管人员在监管期间的表现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村委领导、村民、亲属做调查笔录,询问被监管人的情况,并与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沟通,了解被监管人员的最新思想动态,以便做出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
(四)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制
社区矫正即把犯罪人不予关押,让其在社会中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西方的一些观点,犯罪侵害的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对这些犯罪分子在行行处罚时,应该让其为社会服务以弥补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另外,他们犯罪的动机和起因也都源于社会,让他们在社会中行刑,并由社区对其进行监督、改造,更有利于使这些人从本源得到改造。“适用这种刑罚,不但能够调动社会各界人员对被执行刑罚的人进监督,也可以避免监禁刑犯罪回归社会时难以适用社会从而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的情形,更重要的是这种刑罚方法可以有效的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刑罚规定,引导他们树立起社会责任感,有利于犯罪人从灵魂深处得到改造”。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和教育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与完善,社区矫正机制也在各地区普遍建立起来并正常运转,形成了对判处缓刑人员的帮教、管理机制。只要是法院宣告缓刑后,被判处缓刑人员便由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直接接管,确保了被判处缓刑人员有个良好的归宿,其受教育、改造有了一个适合的场所,对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有力的推动和促进。
(五)建立社会帮教机制
为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增设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是一个很好的帮教手段。特别是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不少父母和孩子本人反而因为人身未受到限制而放松了警惕。帮教手段还包括增加缓刑犯的安置就业,健全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在内的监管网络,完善监管措施。开展缓刑犯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缓刑犯帮教工作,将校园矫正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将思想帮教与经济救助相结合的“两结合”工作方法,为失足青少年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缓刑犯可以获得物质救助权、就业帮助权或指导权等,为实现缓刑的目的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监管改造中必须依靠社会力量,才能解决有一技之长的缓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生活,找到自己合适的岗位。以及解决无一技之长的缓刑犯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确保缓刑罪犯在考验期能遵规守纪,自觉地接受监管不再继续危害社会,真正体现适用缓刑的目的。
结语:
现阶段我国的缓刑制度还需完善,其适用还需进一步规范,这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来更好的实现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这一刑罚目的,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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