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余艳
本案中,刘赟罔顾党的组织纪律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时弄虚作假,擅自改小自己的出生年月。和他一样,一些党员干部为了骗取干部身份或谋取私利,动起了歪脑筋,改小年龄、谎报学历、履历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情况,他们认为这不过是搞搞“小动作”,充其量也只是“小错误”,殊不知,这其实是典型的欺骗组织、对党不忠。
党员违法必先违纪。不少像刘赟一样档案造假的党员干部在尝到甜头后,侥幸心理不断膨胀,很多年龄、学历等造假背后都伴生着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多行不义必自毙。耍“小聪明”、搞“小动作”的刘赟,因为纪律观念淡漠、缺乏党员应有的对党忠诚老实,最终跌了“大跟头”。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违纪条款。广大党员干部应以刘赟案为戒,切实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时刻以党纪为准绳约束自己,做让组织信得过的老实人。(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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