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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女孩非亲生,男方要求女方返还21万的抚养费用,法院为何只判决返还2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

被告:李某,女

被告在上海打工时相处有男朋友,2006年底受母亲所迫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后原、被告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生育了2个女孩李思思、周怡可。

2021年11月10日和2021年12月1日,原告带两个女孩分别作了亲权鉴定,鉴定排除原告是两个女孩的生物学父亲。

2022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原、被告自愿离婚;二是女孩李思思、周怡可由被告抚养,原告不需承担抚养费;三是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原告所有,旧车一台归被告所有。商品房价值40至50万元,旧车价值1万至2万元。

因被告无房居住,协议还约定,被告在未再婚、与他人同居生子的情况下,保留8年居住权,否则视为放弃居住权。

也就是说,2个女孩出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被告均告知两个女孩属于原告的亲生骨肉。但原告带两个女孩做了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原告不是两女孩的生物学父亲。

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婚姻存续期间2位女孩欺诈性抚养费用215716元,侵犯原告配偶权和生育权及精神损害损失赔偿金5万元

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周某支付的抚养费用2万元;赔偿原告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为什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用21万多元,法院才判决2万元呢?为什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法院才判决1万元呢?

法院认为:

原告作为无抚养义务人支付了抚养费,对于被告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并应给与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但因小孩不是原告亲生,原、被告离婚时,原告分得绝大部分财产,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经济补偿。

同时被告还要抚养两个小孩,经济困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姜威律师观点:

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用的,同时,对方在婚内有符合规定的出轨行为的,作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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