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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只愿意给10万,法院为何判决要给22万多呢?
原告在从事建筑劳务过程中受伤,经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但被告保险公司只愿意给10万,法院会怎样判决呢?今天姜威律师分享一个这样的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邵法中,男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系江苏海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官山工地聘用的工人。江苏海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包括原告在内的100名工人,在被告处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在从事建筑劳务过程中,于2019年5月11日受伤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单个手指创作性切断(右拇指、近节、不全离断)。原告治愈后,经被告委托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紫金财保徐州支公司辩称,根据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赔付的比例应分为十档,我司保额为50万,伤残九级对应的是第二个档次10万,为满限额赔付。

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10万元的原因是,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载明,“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原告九级伤残赔偿的比例是20%,所以,50万×20%=10万。
法院是怎样判决的呢?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紫金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邵法中残疾保险金223449.6元。


为什么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只愿意给10万元,法院为何判决要给22万多元呢?
理由如下:案外人江苏海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保时,被告仅将两页保单送达给投保人,未送达保险条款。保单中载明保险险种包含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人。从保单字面中无法解读出被告辩称的按照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意思。
故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九级伤残的标准(2020年标准)赔偿223449.6元【(24657+5703)×1.84×20×20%】,未超过保险限额,应予支持。
姜威律师观点:
为了转移风险,很多的建筑公司和装修公司会为雇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一旦雇员在工作中发生了伤害,就可以从保险理赔中获得赔偿。但是,因为公司和受伤的员工不了解保险的条款,甚至都没看到保险条款,因此,在理赔时会产生很多问题。
像本案一样,如果不懂的话,可能只拿到10万元的赔偿了,比应当得到的赔偿数额少了一半还多。建议在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把保险合同拿过来,仔细看一看保险的条款,不懂的话,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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