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主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为“假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让男方父亲搬离案涉房屋为目的,但男方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书应属合法有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
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5年6月16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主要约定:位于淮安市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除小孩以外的其他人没有居住权;无夫妻共同债权,上述房屋的贷款原告承担1500元/月,剩余部分由被告偿还。
离婚后,原、被告共同居住在前述房屋中,直至2018年底。
关于离婚理由,被告称因其与原告父亲存在矛盾,原告父亲经常喝酒闹事,原、被告为此多次发生争吵以致离婚;考虑到孩子成长,且原告长期不在家居住,离婚后双方的确仍居住在一起。
原告董某认为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真实的意思,根据2015年9月9日被上诉人持刀伤害上诉人父亲后在派出所做的笔录,被上诉人承认双方系假离婚,故离婚协议的第二、三条应予撤销,要求重新分割案涉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该民事行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等行为无效的情形,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而原告所谓的“以假离婚欺骗父母”等理由,不是确认协议离婚效力的考量范畴,更不是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第二条、第三条无效,并重新分割案涉房产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离婚律师姜威律师:
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男方主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为“假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让男方父亲搬离案涉房屋为目的,但男方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该目的为真,亦已经过五年,撤销权已经消灭,男方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该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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