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原告与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
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经查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常年外出打工,至今已分居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李某1,男
被告:李某2,女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子,长子李某飞,39岁,次子李某达,34岁,均已成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不归。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
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经查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常年外出打工,至今已分居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夫妻共同财产三间平房,因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故本案不予处理。
法院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
离婚律师姜威律师:
事实婚姻可以怎么离婚?
事实婚姻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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