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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书,把房产给女方,离婚时,男方能否反悔呢?

案件焦点: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汪某,男

被告:曹某,女,

汪某、曹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9月25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又于2017年4月12日复婚

2019年8月16日,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建筑面积为119.23平方米,所有权证为京(2019)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均归女方所有

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路虎汽车(车牌号×××)一辆归女方所有。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庭审中,汪某主张上述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倒签,实际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对此曹某不予认可。

另查一,车牌号为×××的车辆于2018年4月10日登记在曹某名下,2019年3月20日,该车辆解除了抵押登记,2019年8月6日,该车辆变更登记至汪某名下。

另查二,2019年2月1日,曹某(买受人)与案外人张××(出卖人)及北京我爱我家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载明房屋产权证号为京(****)房山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坐落于房山区×××,房屋成交总价3720000元。

2019年4月22日,曹某取得京(2019)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为曹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坐落于房山区×××,权利性质为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119.23平方米,2019年4月29日已设立抵押登记。

另查三,曹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案现法院正在审理中。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存在可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

汪某虽否认该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存在欺诈,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常理分析,法院无法认定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系曹某通过欺诈的手段使汪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故汪某要求撤销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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