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未满1年,女方提出离婚,法院反而判决女方返还彩礼75000元?
关于郭某某提出要求师某某返还彩礼的请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本案中郭某某支付彩礼的数额较大,且其在婚内不存在明显过错,因给付彩礼的性质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和稳定的持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现双方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师某某和郭某某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过错情形,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师某某向郭某某返还彩礼75000元。
双方于2022年2月22日在博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自2022年8月8日举行婚礼至2022年9月9日郭某某返岗期间二人共同生活一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师某某表示郭某某出具的支付金额中除了26000多元系郭某某给师某某购买的三金外,其余金额为郭某某购买的自用首饰,但师某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郭某某于2022年1月31日、2022年2月8日共支付33734元购买首饰的支付记录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从双方当庭陈述可以看出郭某某在婚前确实向师某某给付现金彩礼111000元,郭某某表示其为迎娶师某某向亲属借款筹集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但郭某某仅提供了亲属转账的支付记录,未能提供借款用途及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郭某某出具的与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师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一审法院对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由于郭某某同意离婚,且该证据与返还彩礼的主张没有关联性,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师某某表示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从道义的角度出发愿意向郭某某退还彩礼20000元,但郭某某坚持主张师某某返还彩礼120000元,由于双方对返还彩礼的金额争议较大,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师某某应当返还彩礼的数额是多少。本案中,师某某和郭某某于202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22年8月8日举行婚礼,缔结婚姻后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扶助,师某某和郭某某在领取结婚证并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左右,结婚未满一年师某某立即提出离婚。庭审时郭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未能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一审法院充分尊重双方对婚姻的意见,故关于师某某要求与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郭某某提出要求师某某返还彩礼的请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本案中郭某某支付彩礼的数额较大,且其在婚内不存在明显过错,因给付彩礼的性质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和稳定的持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现双方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师某某和郭某某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过错情形,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师某某向郭某某返还彩礼75000元。2、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郭某某返还彩礼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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