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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男女双方的小产权房,法院为什么不给处理?
1998年,双方当事人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原通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在陈某1家中生活,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陈某2,现在大学就读。
近几年来,陈某1长期在外不归,导致夫妻关系日渐疏远。徐某曾于2019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此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徐某长期在娘家居住生活,而陈某1则在外至今未归。


2019年7月22日,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1离婚。审理中,徐某提及婚后先后建造了平瓦房两间、厕所两间及两层楼房1幢,但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
案例索引:
2020)苏06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没有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的房产,离婚案件中,法院不予处理?
裁判意见:
通州区人民法院徐某、陈某1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女,但因陈某1无故在外长期不归,导致双方一直分居,期间徐某曾因夫妻关系不和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1离婚,后虽撤回了起诉,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



现徐某再次诉至一审法院且离婚态度坚决,陈某1在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一审法院衡情徐某、陈某1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徐某离婚诉请予以支持。
有关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分担,因陈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难以查清财产、债权、债务状况,本案中不予理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某虽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及双方婚后先后建造了平瓦房两间、厕所两间及两层楼房1幢,但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故一审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律师观点:
没有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的房产,在离婚案件中是很多的,比如农村的自建房,直接向村里说一声,交一些费用,找块地就盖上了房子,或者购买了城市中的小产权房,都是不具有合法手续的,那这样的房产法院几乎不给处理,因为无法确认房产的权属。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之间有上述情况的房产,尽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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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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