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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内的32万元存款,男方称全用于赌博,法院判决给女方7万?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

被告:孙某,女

王某、孙某原居住的位于镇江市的房屋于2014年11月拆迁,该房屋原为王某祖遗房产,王某与孙某领取结婚证后,在前面77.04平方米平房的基础上加盖一层。拆迁时,王某取得120平方米户型一套,孙某取得85平方米户型一套。

拆迁过程中另获得拆迁补偿款12万元,由孙某保管;85平方米户型房屋以15万元出卖、120平方米户型房屋以32万元出卖。

王某陈述其中15万元用于双方到武汉参加传销,另外的32万元2018年5月在澳门赌博输掉了。孙某陈述双方在武汉时,其保管的拆迁补偿款12万元用于传销和日常生活开支,而非王某陈述的房款15万元

案例索引: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2243号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婚内的32万元存款,男方称全用于赌博,是否应支持?

裁判意见: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等。

位于镇江市的房屋拆迁所分得的财产,根据拆迁材料证明该房屋主体部分系王某祖遗房产,该部分拆迁利益应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王某与孙某领取结婚证后在祖遗77.04平方米房屋上加盖面积部分拆迁所获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未经孙某同意出卖的拆迁安置房屋120平方米户型一套,得款32万元,结合在案证据和拆迁材料,酌定加盖部分的拆迁利益份额为14万元,该部分财产权属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王某应返还孙某出售房款7万元王某称该房款全部已用于澳门赌博,但王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镇江市中级人民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生活常理和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夫妻婚后对所拆房屋进行部分加盖的事实,客观真实,具有合理性。

鉴于上诉人王某私自将拆迁安置房出售后,所获数额较大,其仅以赌博为由主张该款已消失,证据不充分,一审判决酌定王某返还7万元,合情合理,并无明显不当。

故,上诉人王某认为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所获售房款已用于赌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尤其是比较大额的存款,在离婚时,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有些比较好证明,比如拆迁款,因为拆迁款的发放与领取,都有严格的手续的,非常好查证。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收取的款项就不好查明了,尤其在无法掌握对方卡号及开户行的情况下,想要在离婚时,查明对方银行卡的流水信息,非常麻烦。

所以,要做一个有心人,多多关注生活中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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