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简称“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即法院调取、公证、当事人自行收集。以电子邮件为例,通过第三种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应如何认定?
1. 合法性认定
一方当事人提交电子邮件打印稿的,需经法院核对是否与原件一致;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对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2.真实性认定
电子邮件的真实性须采取下述手段进行审查。《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产、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3.关联性认定
即判断电子邮件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存在的联系。
值得说明的是,在诉讼中,电子邮件的真实性问题最易产生争议。作为当事人,为了提高胜诉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并将证据分析报告作为电子邮件证据的补强证据一并提交。
金开律所案例:“电子邮件能证明合同成立吗?”
(引自:http://www.ynx1818.icoc.me/)
【委托调查事项】甲设计公司与乙置业公司就“城市广场概念性设计”项目进行合同磋商并达成合作协议,磋商均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后因乙置业公司不履行协议,甲设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置业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为取得双方合作协议成立的依据,需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进行取证调查。
【委托调查结果】金开重庆所汪振林律师接受委托后,联同电子取证专家根据电子邮件通信涉及的发送、处理、接收原理,以及文件系统、信息系统、操作系统等对信息处理、存储的原理。采取邮件头模式分析、邮件头时间序列性规律分析、邮件关联性对比分析、邮件属性分析等方法,对甲设计公司与乙置业公司就“城市广场概念性设计”项目进行磋商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取证调查及分析。调查结束后,向委托人出具《取证调查分析报告》,并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附有《取证调查分析报告》的电子邮件证据,该电子邮件证据在判决中被法院采信,法院据此确认甲设计公司与乙置业公司就“城市广场概念性设计”项目存在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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