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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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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4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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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是指通过对企业粮食有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合同等资料的检查,并与粮食实物数量进行对比,验证库存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统计账检查和会计账检查,重点检查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的账账相符及与粮食库存实物清查结果的账实相符情况。

二、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的《实际储存库点合并登统表》(以下简称《合并登统表》)。

2.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等文件,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销售、划转和移库等文件。

3.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

(二)被查企业的准备工作

1.企业自查工作底稿及汇总表。

2.粮食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会计账、银行台账和保管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和文件等资料。

3.涉及在途粮食、异地储粮、委托代储和受托储存粮食业务的企业,准备相关合同、粮食权属证明等资料。

4.已实际发生相关业务但依据政策规定尚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

三、统计账检查方法

(一)账账核对及账实核对

1.核对企业粮食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

(1)企业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

(2)企业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中央储备粮统计制度的要求,依法履行按时报送统计数据的义务。

(3)统计报表数据与经营台账是否衔接;是否存在虚报、漏报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2.核对粮食库存账账相符情况

(1)核对“合并统计账面数”和“保管账面数”。将《合并登统表》反映的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统计数(即“合并统计账面数”)和检查时点保管总账库存数进行比对。

(2)核对“企业统计账面数”和“会计账面数”。将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统计报表库存账面数和会计商品账中“商品粮油”、“储备粮油”等账户反映的粮食库存数进行比对。

账账之间如不相符,要查明原因。

3.核对粮食账实相符情况

(1)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的调整事项。

“粮食入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期间发生的粮食实物入库数量,经认定后从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中扣除。

“粮食出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期间发生的粮食实物出库数量经认定后与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相加。

“粮食入库”和“粮食出库”数量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发生的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保管账记录、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以及相关资金往来原始票据等进行核实。

(2)检查时点的调整事项。

“销售未出库”,指在检查时点前与其他企业签订了粮食销售合同,并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粮食销售处理,但截至检查时点仍未发运出库的粮食。这部分粮食在检查时点虽然储存在被查企业的仓库中,但粮权已经按合同约定转让给了买方。如果买方为非国有粮食企业,应予以扣除。如果买方为国有粮食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买方的这批粮食已体现在《合并登统表》中,则不扣除;否则,应予以扣除。

“受托代储”,指在检查时点前已与其他企业签订了粮食代储合同,在检查时点仍储存在被检查库点的粮食。如果受托代储的是不属于此次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商品粮,应予以扣除。

“粮食在途”,指在检查时点前与异地企业签订粮食购买合同,从对方买断粮权,并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粮食购进处理,截至检查时点仍在运输途中尚未真正接收入库,这部分粮食应加入。

“销售未出库”、“受托代储”和“粮食在途”根据企业运输凭证、购销合同、委托代储合同等资料进行核实。

经过上述调整,得到被检查库点“检查时点实际库存数量”。“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数量”按《合并登统表》反映的粮食库存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大清查按照在地原则检查,即按照粮食库存实物的实际储存库点进行分解,因此,在对实际储存库点的粮食库存进行账实核对时,政策性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不存在“异地储粮”或“委托代储”调整事项。

4.粮食库存账实差异的原因分析

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和《合并登统表》反映的统计库存对比,如存在差异,检查是否因以下因素所致。

(1)历史未处理粮食损失、损耗。

(2)政策性借粮未归还,统计上未核减库存。

(3)粮食入库未入账。一是账务处理不及时;二是自营商品粮未入账;三是储备粮承储企业购进的轮换粮源或轮出的陈粮未计入商品库存。

(4)粮食出库未减账。一是粮食销售由于货款没有回笼等原因未减账;二是擅自动用储备粮或其他政策性粮食库存未减账。

(5)其他原因,如粮食业务的统计处理不正确,统计报表填报不准确等。

如果所检查的库存中有代外省储存的粮食,还应将其按库存粮食所属省份分别填写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注明具体省份。

粮食库存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其中,检查核实的受托代储粮食的实物数量与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不符的,要在备注栏追溯注明粮权所在企业的名称和数量差数。

(二)检查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与下达情况

自上而下逐级核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情况,直至被检查企业。重点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是否按规定明确的轮换品种、数量要求逐级分解,是否擅自调整和变更,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分解到具体货位等。

2.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按照轮换计划文件下达的内容核对储备粮轮换进度报表,检查储存企业(库点)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等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并根据相关的账务资料及原始凭证核实轮换粮食的具体批次和仓号。

(2)在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的基础上,查阅与储备粮轮换有关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收购凭证、运输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检查是否存在虚假轮换等问题。

(3)检查储备粮轮换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轮入粮源是否是新粮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含)以上质量;储备粮属于超期储存的,轮出时是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

(4)检查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是否符合规定。储备粮轮换,应从开始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计算轮空量和轮空时间。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轮入的,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5)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统计处理是否准确。重点检查储备粮和商品粮在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转入及转出情况。

在检查储存企业(库点)中央储备粮实物和账务的基础上,查阅中央储备粮计划规模文件或代储合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文件等资料。

四、会计账检查方法

(一)检查粮食库存及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1.验证粮食库存真实性

(1)根据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余额核实粮食库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以及企业利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商品粮,可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核实库存数量的真实性。查阅企业粮食库存成本账和银行台账,核对企业粮食的数量和成本,核查企业实际库存粮食占用资金与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余额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进一步分析企业粮食库存值与贷款余额之间的差数及成因。从企业库存值大于贷款余额方面看,主要原因有:一是企业有一部分自筹资金参与了粮食收购;二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入但贷款未划入。从企业库存值小于贷款余额方面看,主要原因有:一是粮食收购、调运等正常业务环节中发生的搬倒费、运杂费、材料费、整理费、检验费等占用资金;二是货币资金占用,即企业已经收到的贷款中尚未使用的部分;三是结算资金占用,主要是粮食销售货款未回笼及收购粮食产生的预付款;四是加工环节占用,企业粮食进入深加工环节,加工成大米、面粉以外的产品,无法折算为原粮,农发行对这部分粮食的统计一律按粮食销售未回款处理;五是粮食损失损耗占用;六是粮食销售价差亏损占用;七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出但贷款未划出;八是其他占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自营商品粮由于资金来源渠道较多,一般以实物检查清点的结果认定实际库存数量,从会计账簿和相关业务凭据检查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2)根据财政补贴的收支情况核实粮食库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等由财政拨付储存费用的政策性粮食,可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明细账,根据企业保管费用等补贴的收支情况、计提标准和计提数额,核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真实性。

(3)根据粮食购销情况核实粮食库存。查阅企业粮食库存和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明细账,了解企业近期粮食购销情况以及期末粮食账面库存数量和成本。对库存成本畸高或畸低的,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账外粮、私设小金库或者违规销售、套取补贴等问题。

2.验证粮食购销业务真实性

(1)以企业粮食库存实物数量为依据,核查粮食库存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根据相关政策性粮食购销计划文件、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磅码单、运输票据等原始凭证,核实粮食购销业务的发生时间及粮食数量,判断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2)审阅企业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以及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摘要栏和金额栏,查看银行流水和资金流向、实际收付款时间与业务发生情况是否一致,并根据相关的资金往来票据、记账凭证等验证粮食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准确规范。

(3)查阅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明细账,可结合保管费、运杂费、整理费、装卸费、检验费、电费以及损失损耗等费用支出情况和企业粮食购销业务实际发生时间,比对费用的合理性,辅证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3.核实企业临时货位粮食周转的真实性

通过查阅企业会计相关账簿及保管台账,确定临时货位粮食周转方向。如周转方向对外销售,须核实销售业务关联现金流、销售合同、期间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合规;如周转方向为移库、倒仓,须核实是否有期间费用的发生,及费用的发生时间是否与移库作业时间吻合,以此判断业务的真实性。

(二)检查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拨付和使用情况

根据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规模、补贴标准以及企业财政补贴收支情况等,检查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重点核实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至承储企业,有无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以及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如实申领补贴,有无套取补贴等问题。

1.检查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

(1)核实储备粮承储规模和轮换数量。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监管协议以及相关的计划文件,核实企业承储储备粮的规模。根据相关轮换计划文件、企业轮换台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等资料,核实储备粮轮换的具体数量和时间。

(2)认定储备粮轮换的实际操作主体。查阅承储企业的轮换合同、轮换计划、轮换台账、记账凭证等资料,了解轮换过程,认定轮换的实际操作主体。

(3)核实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销售收入、库存成本、银行存款等明细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际承储(轮换)储备粮数量、时间等情况,核实企业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的实际拨付、使用情况。

2.检查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及保管费用

(1)核实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粮库存数量。根据粮食收购进度报表、库存统计报表、销售计划、移库计划及拍卖合同,以及相关的收购发票、验收手续等,核实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粮品种和数量。如发现短期收购数量过大,超出企业实际收购接收能力,以及粮食收购资金流量、流向异常等方面问题,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圈粮”。

(2)核实收购、保管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收购或保管合同(协议)、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相关会计账目和银行资金拨付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核实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保管费用的拨付、使用情况。

(三)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途粮食检查

根据粮食购销合同、发票、提货单、运输票据、付款凭据等资料,核查粮食库存会计账中反映的粮食购进业务发生时间、购进粮食数量和金额等是否准确,验证在途粮食的真实性。检查中还要认真核对有关原始凭证是否伪造。必要时,需延伸核对发货方的统计账、会计账、报表等对该批粮食是否已经减账,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在途名义将粮食库存互相抵顶。

2.代储粮食检查

一是检查委托代储合同(协议)、实物保管账记载的粮食品种、等级、数量与粮食库存实物清查结果是否一致,相关运输票据、检斤记录反映的粮食入库时间、数量与合同是否相符。二是检查保管费用收款凭证、粮食权属证明等,进一步验证代储业务的真实性。

3.损失损耗检查

对粮食损失损耗,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确认损失损耗数量。对政策性贷款收购的粮食损失损耗数量过大的,要进一步核查原因,检查是否有挤占挪用贷款、虚报库存等违规行为。对已投保的政策性粮食发生损失,可根据保险公司理赔手续认定。

4.拍卖异常、成交未出库粮食的检查

近2年政策性粮食竞价拍卖量非常大,对监测到的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的拍卖情况,要专项核实;已经拍卖成交但未出库的粮食,其库存仍在储存企业名下统计,当粮食出库后,才从储存企业的统计库存数量核减。对这部分粮食,特别是已核减统计账但未出库、仍储存在本库为买方代保管的粮食,根据粮食竞价交易原始单据及账目往来等资料,核查粮食库存账务中反映的粮食出库业务发生时间、出库粮食数量和金额等是否真实准确,防止企业将应出库的粮食仍放在本库储存抵顶其他政策性粮食库存。

大清查各阶段检查数据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云平台统一汇总,形成到货位的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检查过程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究。

填写的具体要求参见大清查应用系统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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