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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妻子未兑现婚前承诺,男子竟6次谋害妻子!1998年河南杀妻案

导语:厂内和他朝夕相处的同事不相信是他,街坊邻居、亲朋好友也不相信是他,就连他的岳父母开始也不相信他会杀妻。但确确实实是他——苗鹏飞,掐死了自己的妻子刘明侠,又伪装成刘明侠上吊自杀的假象!

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闫和村。

1998年6月29日早上6点多钟,苗鹏飞没有骑着摩托车去上班,只见他一脸惊恐和悲痛,急匆匆跑到距离自家有一段距离的婶婶家,告诉婶婶说:“昨夜明侠上吊自杀了。”然后又跑到自己几个近门的本家一一通知了妻子上吊的死讯。

当大家闻讯来到苗鹏飞家时,惊呆了:苗家北屋的房梁上刘明侠仍然在那儿吊着,脚下的椅子倒在地上。

大家一边责怪苗鹏飞“怎么不先放下人”,一边动手解绳。苗鹏飞哭哭泣泣着说:“我的腿软,放不下来啊!”

9点多钟,苗家打发人叫来了刘的娘家人。哭声、数落声把苗家小院的空气弄得凝结而紧张。

这时候,刘明侠的娘家人提出:既然刘明侠上吊自杀,那么她上吊前肯定要留下遗书之类的东西把自己为什么要自杀的原因说出来,因为她有一个不满三岁的小女儿!

刘家人在刘明侠生前住的屋子里开始寻找,没翻几下,就在桌上的几本书里翻到一张16开白纸,纸上用铅笔写着“我走了,照顾好小玉,明侠,6.29”。刘家人看到这张纸条,怎么也不明白昨天晚上和苗鹏飞一块儿高兴回家的女儿,咋就无缘无故地自杀了呢?他们把苗鹏飞叫到跟前大声喝问:“你说清楚,刘明侠到底为什么要自杀!”

苗鹏飞抽泣着说:“昨天晚上我俩回来时,一路上她告诉我,她可能要下岗,说如果下岗就不活了,我以为她开玩笑,没在意。谁知道我早上起来后,见她真的上吊了。”

刘家人虽有怀疑,但找不出什么证据,加上平时苗在刘家的表现那么好,只好向苗家提出厚葬刘明侠的条件(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镯)后离去。

1998年7月2日,苗鹏飞带领亲戚将刘明侠埋葬。

1998年7月3日下午,刘家人来到刘明侠生前工作单位市水泥厂清理刘明侠的遗物。突然在刘的抽屉里发现了刘明侠生前写的另一封遗书:

我真不明白,我们彼此之间没有什么矛盾,对我从来百依百顺,他会对我下毒手(他对我特别关心)。

第一次,我想不起什么时候,他说:“挟(掐))死你!”然后笑笑,就像什么也没有发生过似的。过几天,他果真挟(掐)着我的脖子,我说他心狠,他把手松了,我还没有再(在)意。

第二次是1998年6月14日早上5点半,他给我铅笔让在一张白纸上写(我要在他练过字的纸上写,他不让):“我走了,你照顾好小平。”让我注上名字,时间。我知道他没安好心,就下边乱写,见我没有好脸色,他笑着说,没什么看看你写的字怎么样。从此我夜里睡觉都是提心吊胆。(他对我还特别好)直到6月25日早上4:50分,我醒来见他又给我盖被子,我偷里看见他已穿好衣服;我把被子掀过,他又给盖到脖子上,继而往上移,把我的头蒙住,我说“天这么热,你给我盖被子干什么?”我立即起来上厕所……当我从厕所出来看到北屋中间梁上挂着绳,下边放一把椅子,当时我的双腿都发软,幸亏我醒得早,不然我可能会走进极乐世界。真不明白他为什么要置我于死地,他为什么要挟(掐)死我然后伪装成我上吊自杀。我的心特别难受,在院子里坐到7点……

特别想跳出围城的人。明侠98.6.27。注:他就是我的丈夫,苗鹏飞。

假如有一天我真的死了,请把它交给我的亲人。切记!!!

刘家人看到这封信,顿时蒙了,平时咋就没有听明侠说过一句他和苗鹏飞之间的事呢,何况就在6月25日他们还欢天喜地在一起尽情照相,说说笑笑……

1998年7月4日一早,刘明侠的父亲、60多岁的刘绍业拿着报案材料和那封刘明侠写的遗书来到了济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开棺验尸查明死因,擒拿凶手。

接到报案,刑警支队党队长、王副支队长感到案情重大,遂一边向局领导汇报,一边带领一大队10多名侦技人员赶往克井闰和村对现场进行勘察。

苗鹏飞的家冷冷清清。因为人已埋葬现场已不存在。党支队长、王副支队长立即把民警分成两组,一组访问群众,一组在现场寻找蛛丝马迹,与此同时,控制苗鹏飞,对苗进行讯问。

4日下午苗鹏飞被带到了刑警支队。

晚上,民警们连夜进行突审。苗鹏飞老生常谈,不供真情。参与审讯的民警不急不躁从多方面进行开导,给他讲坦白从宽的政策,给他举死不交代而证据确凿被严惩的例子。

天快亮的时候苗鹏飞急躁不安,提出要见一下他的父母和女儿,又问如果他供出来能判多少年刑。民警们对他说,见父母女儿可满足,至于判多少年刑,那就要看你的态度了!

苗鹏飞擦了擦额头的汗,对民警们说:现在我脑子很乱,明天我再给你们说。

与此同时,济源市公安局与省公安厅刑科所联系,请示派专家来济指导开棺验尸。

1998年7月5日中午,苗鹏飞供认了杀害刘明侠的全过程。其原因令人惊诧。

1993年在市黄金冶炼厂上班的苗鹏飞经人介绍和刘明侠恋爱。恋爱过程中,苗鹏飞发现刘明侠的耳朵有点聋,随后对刘明侠提出停止恋爱关系。后刘明侠的父母告诉苗鹏飞,苗鹏飞在有“火”时才有耳聋现象,没“火”时就好了,后又托亲戚给苗家父母说合。恰巧苗鹏飞母亲当时正好做了手术,苗鹏飞也不想让母亲生气,况且刘明侠也对苗鹏飞口头保证过,先结婚,一年后如果不行再离婚。

1994年,苗鹏飞和刘明侠举行了婚礼。

1995年,两人生下一女儿,取名小玉。这期间刘明侠的耳聋病加重,一次吃饭时突然刘明侠耳痛摔倒在地。苗和刘连看几家医院,都对此病无法医治,这使苗鹏飞失去了信心,随后对刘明侠提出离婚,让刘明侠兑现结婚前作的保证。此时的刘明侠死活不同意离婚。于是本来就十分内向的苗鹏飞,万念俱灰,便产生了害死刘的念头。

1997年的冬天,他把火炉子搬进屋里,放上煤球,关上门窗,准备用煤气中毒害死刘明侠,后来怕自己也中毒身亡,才打开门窗,弄走炉子。

1998年4月份的一天,他在房梁上捆好绳子,下边放上椅子,逼刘明侠上吊,因刘明侠拒绝而落空。

1998年5月的一天早上,苗鹏飞以让刘明侠试新皮带为名企图连她的手一起捆住,然后掐死刘明侠后伪装刘明侠上吊自杀,又因皮带太松没有得逞。

1998年6月14日一早,爱好美术书法的苗鹏飞起来练字,以让刘明侠写字为名强迫刘写下“我走了,照顾好小玉”的纸条,并让签上名字,时间。

1998年6月25日,苗鹏飞事先又把他捆在梁上的绳子弄好,企图用被子蒙住刘明侠的头将其闷死,而后伪装上吊自杀,因刘明侠发现得早又没得逞。

1998年6月28日下午,平时就住在刘明侠娘家的苗鹏飞、刘明侠下班后正在吃饭,苗鹏飞的父亲因在单位值班,来叫苗鹏飞回家看门,于是苗、刘骑摩托车回家。休息时二人因争枕头用,苗鹏飞趁机双手掐着刘明侠的脖子,把刘明侠按到床上,直到刘咽气。此时约晚上10点多钟,而后苗又将刘明侠的尸体从东屋抱到北屋放下,再用捆在梁上的绳圈(此绳一直没解掉,每次逼刘明侠上吊时放下来,不用时塞入楼板上)把刘明侠的脖子套上吊起来,而后把椅放倒,伪造了刘明侠上吊的现场。后来回到东屋休息。

4点钟又到北屋看了一下没动静,就到屋里拿出刘明侠写的“我走了,照顾好小玉”的条子,把“6.14”改成了“6.29”。放在桌上的书下面,直到6点多钟才去叫人……

尽管刘明侠写有苗鹏飞预谋杀害她多次的遗书,苗鹏飞也招供了是他杀害了刘明侠的罪行,但是为了做到万无一失,济源市公安局决定会同省公安厅派来的专家和检察院、法院的法医一起对刘明侠进行开棺验尸。

7月7日下午3时,刘明侠的尸体被从棺木中抬出来进行检验,经过3个小时尸表检验和解剖所见得出如下结论:1、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2、脖颈上的索沟系死后形成。

检验结果和苗鹏飞的供认完全吻合,苗鹏飞系杀害刘明侠的凶手无疑。

1999年11月,苗鹏飞在武警的押解下走上刑场……

一起丈夫杀妻案终于画了上句号,但它留给我们的反思是沉重的:

1、苗鹏飞刚过而立之年,曾在河南大学美术系深造过,虽然性格内向,在厂里却是个被人看得起的人,他会画画,写美术字,谁有困难他都帮忙。街坊邻居对他印象都很好,就连岳父母也反映平时见了面不叫爸妈不说话,就是这样一个人怎么能杀害自己的妻子呢?从他的作案动机和行为来看,我们只能说他是个十足的法盲。为什么不去寻求法律解决自己的婚姻问题,而行凶杀妻走向深渊呢?从而可以看出普法、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是多么的重要!

2、刘明侠还没过而立之年便成冤魂,这且不说苗鹏飞心狠手毒早有预谋杀害了她,从刘明侠身上我们可以看出直到今天,人们思想上依然蒙存着愚昧的尘埃。对于苗鹏飞的所作所为,刘明侠一清二楚,甚至她能用照相机把苗拴在梁上的绳圈和放在下边的椅子拍下来,把苗每次加害她的行为写成遗书,但她的目的不是为了生前,而是为了死后。那么她为什么不能说出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呢?为什么要死死抱住实际上等于死亡了的婚姻不放呢?

3、对于善良的人们,千万不要被任何伪装蒙住双眼,刘明侠到死也不明白为什么苗鹏飞对她“特别好”还要加害于她?她也永远不会理解他对她特别好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她没有看清和撕开苗鹏飞对她“特别好”的伪装……

增强法制意识,提高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这是和谐社会向我们提出的要求。在一个充斥“法盲”的社会,是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的。增强法制意识,也是提高我们民族素质、建设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自觉遵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人人平等。全体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毫无例外地都要受到追究和制裁。

其次,要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正确运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那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破坏和谐社会法治的现象。因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要时刻牢记“以事实为主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既是对办案司法人员的要求,也是我们普通百姓办事情、想问题的准则,对待我们社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必须分清是非,辨别真伪,自觉用法律的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履行自己为社会应尽的义务。

我们作为新时代的中国人,法治建设的重任已经落在我们肩上,我们不仅要自己知法、用法,而且要积极宣传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蔚然成风的社会风气,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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