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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的一般要求,消防

消防水池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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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40m。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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