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细则证实了路透周四关于区内企业将允许外债意愿资金结汇,并允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等的报导。
有国有大行人士引述外管局上海分局下发的细则指出,区内企业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但结汇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该人士并谈到,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央行上海总部在其新闻稿中并称,进一步拓宽区内银行外汇交易业务的服务范围,率先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方面,前述大行人士介绍,相关备案条件中上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可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5,000万美元。
央行上海总部表示,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提升跨国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促进总部经济集聚。
中国央行10月30日发布《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的“40条意见”指出,要放宽跨境资本流动限制,健全外汇资金均衡管理体制。根据主体监管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实现非金融企业限额内可兑换。(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