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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判例:有宅基证的房屋,也被当违建强拆?拆违代拆迁违法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因为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没有在一定期限内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就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行为,而“拆违代拆迁”就是拆迁部门经常使用的一种违法拆迁手段,拆迁户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浙江温州的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郑某的是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xx村,郑某是该村村民,郑某在本村依法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多年来曾谋一直长期居住于此。2018年7月,郑某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但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郑某未与拆迁部门(龙港市政府)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4月,拆迁部门在没有调查、未召开听证会、未作出任何行政文件的情况下,口头将郑某的宅基地房屋认定为违建,并随即强制拆除。郑某不服,遂委托律师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违法。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本案所涉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且强拆至今已经超过6个月,原告起诉已超过举证期限,故请求贵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起诉”。

二、案件分析

关于征收起诉期限的问题。一般而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拆迁户在遭遇强拆后,从强拆之日起算,拆迁户应在6个月内起诉,拆迁部门所谓郑某起诉超期的理由,系以该法条为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4条的规定,如果拆迁部门强拆房屋后,未告知拆迁户起诉期限为6个月,那么结合本案案情,郑某只要从强拆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均在起诉期限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部门无权在征地拆迁期间擅自实施强拆行为,因此其强拆行为违法。退一步讲,拆迁部门所实施的强拆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必须符合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但本案中拆迁部门既没有履行催告程序,也没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也未听取郑某的陈述申辩,从法律程序上看,拆迁部门强拆行为亦属违法。

三、法院判决

1.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郑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认定违建是否合法,往往需要对违建认定时点进行探讨,根据我国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拆迁部门在发布征收公告前,应依法对待征收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摸底排查,如属于合法建筑则应依法登记,如系违建则应予以查处,但本案中,郑某的房屋具有宅基地证,应认定为合法房屋,且另一方面,拆迁部门也没有在预征收阶段将郑某房屋认定为违建,反而却是在未能与征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将郑某房屋认定成违建,进而强拆,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郑某在获得本案胜诉判决后,可以拆迁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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