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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收到2800万元预付款,业主要求开具1300万元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前几天一个学员向我咨询了这么一个问题,她们公司姑且称为A公司,注册地在A市,在本省另一个地级市B市承揽了某工程项目,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在当地成立了B分公司。2022年8月,甲方根据合同支付了2800万元预付款至三方共管账户,同时要求B分公司8月底前一次性开具1300万元的进度款发票,才能支取共管账户的资金。

1.纳税主体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倘若A公司与B分公司均为同一个企业集团,且A公司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B分公司为甲方提供建筑服务,自甲方收取工程款,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则B分公司为本项目的纳税主体。具体而言,由B分公司负责预缴税款、纳税申报、会计核算、开具发票。

2.2800万元和1300万元的性质

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2800万元以预付款的名义支付,甲方同时又要求B分公司开具1300万元进度款的发票,那么应当将此2800万元的款项一分为二:1300万元在开具带税率发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税收性质上等同于工程进度款;剩余的1500万元仍然属于工程预收款,应当按照财税〔2017〕58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

3.税收处理

1300万元对应的款项开具9%的发票以后,确认销项税额1300÷1.09×9%=107.34万元,应当在2022年9月向B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期申报纳税。

1500万元对应的款项可向甲方开具编码为「612」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同时在收款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B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1500÷1.09×2%=27.52万元,为尽量降低纳税现金流出,建议B分公司在9月申报期之前预缴并取得完税凭证。

9月申报期B分公司申报时,假定没有进项税额,则本月应补税额=107.34-27.52=79.82万元。

4.会计处理

假定B分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1)收到2800万元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2800万元

贷:合同负债2800÷1.09=2568.81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31.19万元

(2)开具1300万元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07.3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7.34万元

(3)预缴税款27.52万元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7.52万元

贷:银行存款27.52万元

(4)纳税申报补缴税款79.8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7.34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7.34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7.52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7.52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9.82万元

贷:银行存款79.82万元

5.企业所得税处理

首先,B分公司以项目部的形式在B市施工,无需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其次,2022年8月B分公司并未开始履约,只有收款和开票以及预缴增值税,因此无需确认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就是无需按照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待施工活动开始以后,再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确认收入和成本,进行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

当然,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B分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B市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是与A公司汇总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三因素法分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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