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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文件其实很简单!~举例说明


小编要说的两个文件是啥呢?它们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简称41号公告)和《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简称84号文)。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看起来是不是感觉有点“绕”?但是你如果准备走出国门大展拳脚开展经营,不读懂这两个文件可是不行。今天小编就以举例的方式助你轻松读懂文件核心点,还在等什么,LET’S GO!


核心关键点一:抵免法可选择综合抵免法

简单来讲:你可以选择新的综合抵免法,实现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统一计算抵免限额。对纳税人有啥益处呢?你再也不用为“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法”税收抵免复杂计算而苦恼,为投资高税率国家和地区(法定税率高于25%)时实际缴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无法全额抵免而揪心。

举个例子吧!

我国甲企业在A国一个项目所得额100万,该国税率15%,缴纳所得税15万元;在B国一个项目所得额100万,该国税率35%,缴纳所得税35万元。

如果使用 “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法”计算:

甲企业在A国缴纳所得税15万,不足抵免,应补缴所得税100*25%-100*15%=10万

甲企业在B国缴纳所得税35万,抵免限额为25万,无法全额抵免。

最终要补缴所得税10万


如果使用“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甲企业境外投资所得额200万,已缴纳所得税50万元可全额抵免

应补缴所得税=200*25%-100*15%-100*35%=0万元

最终补缴所得税0万

哦!直接减少10万元税款~超厉害有木有。

PS:不过要注意,新旧计算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可变哦。


核心关键点二:间接抵免层级扩大

“三层”变“五层”,降低税负。84号文出台后,对外国企业持股比例(20%)要求不变,但增加了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抵免层级数,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总体税负。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核心关键点三:明确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

当您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作为分包商或参加联合招标,在境外开展工程建设,然而,却发现因不独立核算、不独立缴税,境外所得税无法抵免,咋办?


看这里! 


41号公告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抵免税收。

(总分包方式分割单)

(联合体方式分割单)

对于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可按实际取得收入、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分配至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


对项目种类不做具体限定,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简而言之,作为分包商或联合体非主导企业的您,凭有效分割单即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最后小编要强调一句:84号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41号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重庆巴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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