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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向自然人支付材料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销售货物属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同时,依据国税发「2005」205号文件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显然,自然人销售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属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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