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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全国赋税额与明末全国赋税额的对比

引用这篇文章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怕有些人抬杠!!

文章出处:《清代经济简史》,张研著,第47-54页

从上文可知,清初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赋税额均高于清初官方规定的赋税标准--明朝万历赋税额。为进一步说明问题,了解清初实行的赋税政策以及清初赋税征收情况,有必要将清初全国赋税额与明末全国赋税额作一比较。

据《明史》记载,明朝万历年间未加征辽饷之前,全国税粮总额为:“每岁本色折色通计一千四百六十一万有奇”(《明史》卷二五六,《李长庚传》)。如果加上辽饷银520万两,万历末年的全国赋税额当为1981万两。

据《续文献通考》记载,明朝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全国税粮2.663万8410石,绢20万6000,钞8500锭,银35万3000余两。若全折成银,约为2705万6774两(粮按-石折银一两计:绢一匹折银八钱:钞按《续文献通考》载隆庆钞银比价,每贯折银六毫计),加上辽饷银,为3.325万 6774两。

清朝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户部奏报全国税粮总额:“今约计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浙江、江南、山西、湖广、江西、福建、广东十一省原额地丁银三千一百六十四万五千六百六十八两”,除去荒亡蠲免银六百三十九万四千两,“实征二千五百二十五万一千六百六十八两”(《清世祖实录》卷八四)。此处“原额”指万历赋税额。

其时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都在进行战争,尚未完全进入清朝版图,且土地荒芜、人口流失严重,清官方不可能在这些地区有较多的赋税收入,所以,上述11省所征收的赋税额也就是当时全国实收的赋税额。

明确了明末和清初的全国赋税额之后,即可得知,如果以明朝万历年间全国赋税额3225万6774两作为基数,那么顺治+一年(公元1654年)全国赋税额2525万1668两,仅相当于明万历年间全国赋税额的78%。如此看来,人民负担的赋税量有所减轻。但不能忽视,万历时,在册官民田总数为701万3000余顷”(《明史》卷八二,《食货志》),而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全国在册土地仅有389万6935顷(《清世祖实录》卷八七),为万历税亩总额的56%。清初是以相当于明朝万历56%的税亩,承担了相当于明万历78%的田赋。

下面,再将清初全国赋税额与明末崇祯时期全国赋税额作对比。

直接记载明末崇祯时期全国赋税额的资料尚未见到,在此姑且作一推算。以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的全国税亩数额和赋税额作为基数,崇祯额征钱粮数,是在基数--万历全国赋税额2765万6774两上加上后加征的三饷银1670万两得出,共

4.375万6774两:崇祯税亩额不变,仍为701万3.000项。

清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全国赋税额2525万1668两,税亩额389万6935顷,全国赋税额比明崇祯时期减少了40%,而税亩总数比明崇祯时期也减少了45%。清初赋税负担甚至重于明末崇祯时期。

再以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的数字同明崇祯时期的数字进行对比。

据《清圣祖实录》记载,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征银2572万4124两,米豆麦610万7558石。仍按粮一石折银一两计算,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全国赋税额为3183万1682两,比明朝崇祯时期全国赋税额减少了25%。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全国税亩额526万5028顷,比明朝崇祯时期的全国税亩额减少了27%。赋税负接近于明朝进行三饷加派后最为苛重的崇祯时期

可见,清初官方向人民征收的赋税,不仅重于其自己规定的标准--明朝万历原额,也重于或接近于明末崇祯赋税额

在我国历史上懂得“将欲取之必先与之”,若要长治久安,必先“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封建君主并不是很少,但如果认真考察一下,能够真正实行“轻徭薄赋”的封建君主并不是很多。因为任何一种社会政策的真正实行,都不取决于一些个人的主观愿望,而只能是应运而生,只能是当时社会历史的产物。赋税政策尤其如此。这是由赋税在封建社会特殊重要的地位所决定的。马克思说:“赋役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揭示了封建统治者制定赋税政策和调整赋税政策的前提,揭示了封建统治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可能减轻赋税的最低限度。赋税是统治者借以维持统治的经济基础,是其生活源泉。赋税政策首先是为政权的生存和巩固服务的。赋税过重,超出了人民所能负担的极限,或者过轻,不能维持封建政权赖以存活的起码水平,都同样威胁到封建政权的生存和巩固。清初赋税政策就是受这样的客观规定而形成。

尽管清初人民承担的赋税实际已高于明朝万历赋税额,甚至高于崇祯赋役额,清初财政仍十分困难。随着战争的延长,军费开支的增加,财政赤字不断上涨,顺治年间入不敷出的现象尤为突出。

有记载,“顺治八九年间,岁入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有奇,而诸路兵饷岁需一千三百余万,加以各项经费二百余万,计岁出至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有奇,出浮于入者,凡八十七万五千有奇。至十三年以后,又增饷至二千万,嗣又增至二千四百万。时额赋所入除存留款项外,仅一千九百六十万,饷额缺至四百万,而各项经费犹不与焉。”

尽管如此,“国用之匮乏”仍“视前代为独甚”(《张文贞公集》卷七,《纪顺治年间钱粮数目》)。面对清初社会的实际情况,清初统治者从自身的生存需要出发,不仅没有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相反,还要在加重正赋之外,再增加人民的赋税负担,想方设法扩大财政收入(清初各部门和宫廷节俭政策虽然有助于弥补财政赤字,但清初财政支出庞大,节俭费用有限,所以还是要在增加赋税上打算盘),并不顾及社会的凋敝和人民的死活。清初增派练饷即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三饷本是满洲贵族一入关就立即宣布予以废止的。但清初统治者在继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于全国恢复辽饷即九厘地面银的征派后,又于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以“世祖皇帝山陵大工及滇闽用兵,钱粮不足”为理由,在全国“照明末时练饷例,每亩暂加一分”(《清圣祖实录》卷五),恢复征收练饷,且严令地方官吏,务必“文到之日,速为派征,…于文到两个月内,具题报完。如逾限不完,臣部即将该抚题参,交与吏部,从重议处。至于经管各官,俟该抚题参之日,亦应交与吏部从重议处”(张春题“请动练饷以济军需”本,《清初档案史料丛编》第一辑)。练饷加派不论土田肥瘠,全国一律每亩加征1分,许多地方加派的数量极大,“有与正赋相等者,有过三五倍者,甚至有过十余倍者”(《资治新书》二集,卷一)。以下是陕西临洮府、巩昌府几个州县的情况(《资治新书》二集,卷一)。

礼县 正赋: 5744两 练饷:12904两

徽州 正赋:1299两 练饷:16333两

清水县 正赋:2704两 练饷:5152两渭源县 正赋:1872两 练饷:2998两

清初这种尽量攫取赋税的作法,即是在本来带有减轻人民负担意义的蠲免政策中也能反映出来

蠲免赋税,一般可分为两种:“灾免”和“恩免”。

“灾免”即蠲免受灾地区的钱粮。清初统治者对“灾免”作了如下规定:凡受灾地区,“田荒之十分者,止免三分,八九分者免二分,六七分者免一分”(《清世祖实录》卷一四)。“五分以下为不成灾”(《石渠余记》卷一)。这就是说,人民在遭受自然灾害、粮食颗粒无收的情况下,仍然要交纳70%原额税粮;受灾减产50%,则要照常完租纳粮。如乾隆《武清县志》就记载了如此情况:“康熙九年春,大旱无麦,免田租十分之三”;“康熙二十三年夏,大雨,田庐淹没,免本年田租十分之二三。康熙二十三年,蝗蝻成灾,田禾无获,免田租十分之一三”。办纳漕粮者,如遇到灾荒颗粒无收,只能“照地方被灾轻重摊折,减免耗贴”,正额钱粮不许减免,有极个别得到蠲免,也特加声明:“后不为例”。

“恩免”指在国家庆典、皇帝巡幸、用兵等时蠲免赋税的作法。清初较多。但主要是在积欠巨大、实在无法完纳的地区施行。

另一方面,清初社会状况又决定清初不可能科则过甚。

清初统治者为增加财政收入、支撑新建政权所采取的种种手段,不能不被清初极其有限的生产能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重赋加征阻碍了农民与土地的重新结合。

山东泗水由于“征税太重,每亩八分五厘,并火耗军需集差,每亩费至三五钱不等”,“又值军需旁乌,赋税百倍于平时”,结果,熟地有“复荒之苦”,新复业的流民有“复裹足而绝故土之患,虽招抚有文而归鸿不多见也”(康熙《泗水县志》卷三)。

河南由于“差徭杂沓及赋役不均”,有“有地莫耕,甚至弃土私逃者”(嘉庆《洛川县志》卷一八)。

法若贞在《流民疏》里描写了清初大量流民的困苦状况。疏中说:“臣自山东莱州至京师,所过地方千有余里,鸠形鹄面,络绎不绝。或扶老携幼而落无归依;或典妻鬻子而苦无售主”,昼而乞食道旁,夜而露宿庙侧,“臣至雄县地方,亲见尸骸暴露冰上,鸦鹊争餐……又至良乡,复见尸骸分裂道侧,鹰犬已食其半……”(乾隆《莱州府志》卷一三)

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加派练饷的后果,更充分反映了由于赋役过重使社会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从当时地方官的报告中可看到,未加练饷时,许多地方已是“兵燹之后,人亡地荒”。有的地方“十室九空”,有的地方“逃之殆尽”,“荒残者,野若无人,捏垦者,又病无地”,“民财未裕”,“民困未苏”,到“遵部文加派练饷”,“守土之官敢不尽心殚力,冀完考成”,但“严追三载,欠者如故”,地方官反映当地民人“鸠形鹄面,残黎救死不遐,岂能完粮”,“杖头血肉已盈,柜上之银甚少”,“于是填委沟壑者有之,转徙四方者有之,甚且相聚为盗者有之”,惊呼“窃恐熟田变为荒草,黔首化为青磷”,“倘不逞之徒乘机煽动,以为死饥寒,死盗贼等死耳。一旦依附,揭竿弄兵,此实地方之隐患耳”(《资治新书》二集,卷一)。如果强征下去,后果不堪设想。于是,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八月下令加征练饷,十一月就令全国“通行停止”(《清圣祖实录》卷五)了。

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三月,清世祖顺治在殿试制策时说,“今当混一之初,尚在用兵之际,兵正缺饷,饷出于民。将欲减赋以惠民,又虑军兴莫继。将欲取盈以足饷,又恐民用难苏,必如何而能两善欤?”(《清世祖实录》卷三一)。

既不可能轻徭薄赋,又不可能科则太重,清初统治者进行了反复探索。

如前所述,清初官方对赋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各地受破坏的不同程度及所处不同的政治经济地位,实行了不同的赋税政策。即在受战争影响较大、社会生产破坏严重的地区内,实行“除荒征熟”的措施,以利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恢复(这一地区政策也有差异,如湖广是有名的粮食产区,荒田逃丁的钱粮就未被豁除);在受战争影响较小,全国最富庶的粮食主要产区江南一带,不但不豁除荒田逃丁,反而在重赋重役之上,再行多方重征加派,以弥补前一地区的赋税缺额,用这种方法解决赋税需求量大与可征赋税有限的矛盾。

这一过程中,清初统治者在维持政权生存的最低赋税量与人民可能负担的最高赋税量之间,找到了一个公共根,确立了切实可行的赋税征收政策--不至于因赋税过重断绝人民的活路,也不至于因赋税过轻危及政权的生存。当然这个赋税额如前所述,起码是要高于明朝最高赋税额--万历赋税额的

话说到这,清粉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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