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是灾害性的预报,无论预报准确与否,只要向社会发布
预报或警报,都会引起广泛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布地震预报,必须
遵照1988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节录)。
一、发布地震预报的权限及其它有关规定
1、地震长期预报,由国家地震局组织其他有关地震部门提出,向
国务院报告,为国家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
2、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家地震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的地震部门提出,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测区部署工作,同时报告国务
院;
3、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
震部门提出,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告国务院。涉及人口稠密地区,在时间允
许的情况下,应经国务院批准后再向社会发布;
4、北京地区的地震短、临预报,由国家地震局汇集来自其他地震
部门的预报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组织会商后,提出预报意见,经国
务院批准,由北京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
5、向各国驻华领事馆、外交机构通报地震短、临预报工作,由外
交部或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的预报意见进行。
6、在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地区,无论已发布或尚未发布短期或临
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迫,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
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二、其它有关规定
1、发布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要明确提出时间、地点、震级及地
震损失的估计,以便采取相应的防震、抗震措施。该预报在预报期限
内有效,到期未震时,有关部门应重新研究,由发布机关做出撤消或
延期的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2、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及地震工作者,群众测报点及测报员
以及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预报意见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前不得向
外泄露,及无权向外发布。
3、有关地震预报及相应的防震抗震措施的宣传报道,均由新华通
讯社统一供稿,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报道。
4、新闻、宣传、文艺等部门应实事求是地宣传地震知识和报道地
震工作情况。涉及地震短、临预报水平的宣传报道、写实文艺创作,
在发表前应征求国家或省地震部门的同意。
5、国家鼓励地震预报方面的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但未经国务院
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担和发布他国的地震预报。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
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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