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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食品抽样不合格,怎么办?
食品微生物检测
今天小编又突然接到网友的电话说“我们购买的网络平台售卖的产品抽检不合格,怎么办?”,小编也很懵,今天我们就先一起学习学习关于抽检中“网络食品抽检”的这部分知识吧!
一、网络食品抽检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一起来看看网络食品抽检相关的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记录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全文共5章48条
总则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3、各省市网络食品安全抽检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然各省市也都有发布落实网络食品安全抽检的相关规范,例如:
重庆市出台了《网络食品抽检工作规程》。
宿迁市市场监管局也出台了《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程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二、网络抽检常见不合格产品与不合格项
1.2022年国内食品安全抽检分析
网络食品抽检每天都在发生,那么常见的不合格内容有哪些呢,小编参考了食品帮的关于《2022年国内食品安全抽检情况汇总分析报告》,整理如下:
2022年网络环节抽检不合格最多为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糕点、方便食品,分别占比45.17%、11.23%、8.09%和7.57%。2021年不合格占比前三的品类为糕点、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2020年为肉制品、糕点和方便食品。
2 食品抽检不合格项
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不合格因素主要包括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微生物污染、与标签不符、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检出非食用物质、生物毒素超标、餐具洗消残留问题等10类,其中各不合格因素占比如下图。
从图标来看,微生物不合格占比最大,为21.94%,农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兽药残留超标,分别占比18.73%、15.42%、14.43%、11.18%。
三、如何应对网络抽检不合格
1.生产者
生产环节落实原辅料的合格把控;生产过程的QA检查,保障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要求;成品的检验,把好工厂最后一关等。
销售环节:产品储存环节严格关注;产品物流要合规性。
2.消费者
购买产品后,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备所需。
不合格产品妥善处理,作为消费者,一旦发生纠纷,切记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网络平台
采购到的货物一定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保障索证索票,专人定期维护数据资料,需要时能够及时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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