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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复盘-有“朋”才有“圈”,王代理师巧用微信朋友圈私密性,协助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保住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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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福建

关注
接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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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412日,一个老当事人(我给他申请了不少专利,打了不少专利官司,属于是衣食父母之一了)在微信上向我提出咨询,称其弟弟的两件专利被他人发起无效。对于律师/专利代理师等专业人士来说,老当事人介绍新当事人是最让人欣喜的事情,代表自己之前的工作受到了高度肯定,当事人能够不假思索地向他人推荐,不担心坑到自己的亲戚朋友。所以每一个当事人维护好了,其本身就会向律师/专利代理师敞开一个足够优质的圈子。

这就是真实世界里的朋友圈,人和人之间会互相传递信任和友情,如宗教格言所说的那样——“只要不失去你的崇高,整个世界都会向你敞开”。

约了一起吃饭,在餐桌上见到了这位新的当事人,一边吃饭一边读完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寄来的无效宣告受理文件,我得知了以下信息:

我方当事人是生产自动麻将机零配件的经营者,以其个人的名义申请了两件专利,分别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和我方当事人类似,是生产自动麻将机整机的经营者,这次也以老板个人的身份提出请求,请求宣告这两件专利无效。

我们当场确定了委托。我尽快办妥了委托手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正式开始办理案件。


办案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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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接下委托后,我才开始询问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对于所有专利无效案件来说都是非常关键的,那就是:

对方为什么会来无效这两件专利?

常见的回答有几种。

第一种是被动应激式的,比如,因为我们用这两件专利起诉了对方,或者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海关/公安投诉举报了对方,对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了不被判侵权而提出无效。又或者,因为我们已经向对方发出警告,或在电商平台上投诉,对方为了解决被警告或者投诉而提出无效。

第二种则是主动式的,对方认为这两件专利对其生产、销售产品造成了阻碍,换言之,认为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这两件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于这两件专利来说是侵权产品,这样就有必要抢先主动发起无效。一般而言,大企业容易在FtO过程中发现这类风险专利,并主动发起无效,来规避侵权风险。

此外还有其他原因,比如专利代理师新人随机挑选专利发起无效来练手,这种概率太小了,不谈。或者一个大型企业新进加入一个小众行业,对这个行业的一些专利进行“扫雷”,这种概率也太小了,不谈。

当事人告诉我:不知道为什么。此前确实认识对方,但是和对方生意做得井水不犯河水,也没有起诉他,也没有投诉他,也没有警告他。不过听说对方最近在开一系列新品发布会。那么我判断,大概率是对方发现自己的新产品很可能是这两件专利的侵权产品,于是选择抢先发起无效宣告请求。

如果是这样的话,平心而论,这对于小公司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策略。因为小公司往往欠缺发现侵权的能力,和主动维权的决心和成本,你不去申请专利无效,往往还能相安无事。一旦申请专利无效,反而相当于告知专利权人:“我在做可能涉及侵权的产品,所以来无效你的专利哦。”无效程序导致专利权人支出相应成本,也起到了刺激作用,这样,一旦无效不成功,很可能面临反扑。


既然知道了上述情况,案件的胜败并不牵涉民事官司,我的心理压力也就相应比较小了。

两件专利,对方使用的主要证据都是来自微信朋友圈的证据。这在专利无效案件中是非常危险的证据。原因在于:专利无效案件中要求的证据,是公开、不特定人想接触就能接触到的证据,这样才满足专利法上关于“公开性”的要求。而微信朋友圈的公开性本来就有重大争议:微信朋友圈只向“朋友”开放,有“朋”才有“圈”,而非允许任何人访问,是典型的介于“公开”和“私密”之间的社交媒体。特别是,微信朋友圈的内容,还可以有选择地只向特定人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无效案例,以及法院的司法案例中,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微信朋友圈的公开性的判断、分析。有趣的是,这些文书彼此之间还有不少矛盾。比如,有的文书认为:各个好友不负保密义务,只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就实现了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公开;有的文书却认为:微信号彼时彼刻是否设置添加验证和浏览限制,是难以证明的,因此无法证明在发布时已经满足公开要求。甚至在同一个法院判决的文书中,不同的法官也会有不同的观点、作出不同的判决。

因此,来自微信朋友圈的证据,其公开性一定要慎重审视。

对方称,对方当事人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发布的照片,已经公开涉案两个专利的技术和设计,破坏两件专利的新颖性。随附的证据是时间戳录屏:对方代理人打开自己的微信,进入对方当事人的微信朋友圈,按照时间,一一展示了这些发布的照片内容。

上述照片是其中的一部分。对方称,照片中的这个结构,和我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方案一致,因此专利缺乏新颖性。但我注意到:对方在举证时,并未关注这个朋友圈内容的公开性问题,没有对添加好友是否有限制、浏览朋友圈是否有限制进行举证。因此,这里可能是本案的突破口。未公开的内容,依法不能作为专利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如果我方能够主动举出反证,证明这个微信朋友圈并不在不特定的多数人可浏览的状态,即处在未公开状态,那么我方就可以实现釜底抽薪,直接否认该证据的效力,该证据自然瓦解,从而根本无需对该证据做出任何回应。

这时候还在餐桌上,于是我问当事人:你添加一下这个微信好友,试试看。

当事人依言添加对方当事人为微信好友。然后我们发现,对方当事人这个微信账号,他没有任何的添加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添加其为好友,只要发送添加申请,就能够秒通过。我有点失望,这个状态是允许所有人添加,那么大多数情况下,是要认定为公开的。然后我顺手教当事人点开对方的朋友圈看看具体情况。

这一看,我心中一喜。


对方这个微信账号的状态非常奇异,他允许所有人添加自己为好友无需认证,朋友圈却是一片空白,只能看到安安静静的终止线。


这条横线就是终止线。根据微信的程序逻辑,出现终止线说明已经妥善加载过了,终止线以上已经没有任何可以加载的内容。这就排除了加载不完全的可能性。说明:一般好友无法浏览其任何一条朋友圈信息;只有被选定的特定人,才可浏览其朋友圈信息。因此有理由认为:大多数人均不能接触其朋友圈内容,不满足公开的要求

为了谨慎起见,我又用自己的手机,用我的备用微信号,再次添加对方为好友,情况确实如此,说明这不是当事人手机或者账号的问题:

于是,我在餐桌上当场打开app,换上自己的微信大号,对这个过程进行了时间戳存证:

录屏固定了这些反证,这两个案件也就清晰了。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指出了微信朋友圈证据所存在的问题。然后我打电话给对方代理师,告知其证据公开性存在重大问题,劝说其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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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我的劝说,对方在口审开庭前以不答复的方式默示撤回了外观设计案件,实用新型案件则在口审开庭的次日书面声明撤回。对方的代理师也是身经百战,当退则退,保持了江湖上的默契。专利权人的两件专利保住了,对我来说就达成了委托事项,可以安心复命。


本案事后看似简单,所有的办案思路几乎都是在餐桌上边吃边确定的,所依赖的也无非是对微信程序的熟悉,甚至能给不懂法律的普通人一种“我也可以”的感觉。

但其实如果一开始忽略了微信朋友圈公开与私密的问题,就证据内容和对方硬碰硬,就具体的结构和设计一一分解,展开论辩、说理,花费的时间和脑细胞成本将是巨大的。利用攻击对方证据本身的缺陷,巧妙躲开了正面交锋,背后一击确定胜果,然后和对方理性交涉、点到为止。不失为一个化繁为简、举重若轻的经典案例。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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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案件中,一方所主张的一项在先技术或设计,到底是处于公开状态,还是处于私密状态,对案件结果将产生显著的影响。

2.微信朋友圈是典型的介于“公开”和“私密”之间的社交媒体。微信使用量又非常大,因此,在国知局审查、审理实践上,和法院司法实践上,对于微信朋友圈是否构成公开有颇多争议案件,国知局和法院作出的决定和判决也时常有矛盾之处。因此,如果想要以微信朋友圈内容作为在先技术或设计的证据,必须慎之又慎,确保其公开性。

3.推而广之,不同的社交媒体或网站,其公开性亦不同。类似微博、知乎、百度贴吧、Twitter等平台,由于其本身没有私密发布的选项,所有内容都是默认公开的。而像QQ空间、小红书、微信朋友圈、InstagramYoutubeBilibili、抖音(TikTok)这类平台,由于其本身可以设置访问限制,甚至强制自带访问限制(如微信,是朋友才能访问朋友圈),或者发布内容可以选择仅自己可见,因此其公开性和私密性存疑,使用这类证据时需要先根据具体情况,设法判断其公开性或私密性。至于像Whatsapp、豆瓣小组这类,由于其本身就强调安全性,默认加密通信,或者用户需要经审核才能加入小组浏览内容,其天然就是非公开的,除非有强力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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