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传销。《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对传销本质的定义和行为的认定中,每句法条中都写到了“牟取非法利益”。《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条定义中,写到了“以经营活动为名,骗取财物”,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本质定义一致,即出售产品是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真实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追诉立案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相对传销行政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还要求“发展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
产品从一个厂家到达消费者,以1厂家对众多消费者,只要有中间环节,产品的传播途经必然是金字塔式的,微商如此、门店如此、招直销员如此、共亨经济如此。到1厂家能直接面对众多消费者时代,产品的传播途经才能从金字塔模式过度到圆形模式。传播模式不是传销违法犯罪的本质,只是确定是否达到“发展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 犯罪追诉标准时的依据。
综上所述,传销与合法经营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产品,模式只是传播的载体。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依托的产品是虚无的或无实际价值的或者价格被无限吹高的,他们赚的不是销售产品的钱,而是参加者的人头费,产品只是晃子,无法在市场上流通,因而从法律上定义为“牟取非法利益”、“以经营活动为名,骗取财物”。真实以销售产品为中心,价格合理,产品在市场上有需求,不管采用传统的门店或网店、微商、直销、消费共亨模式,都是值得鼓励的,经营者们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用劳动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满足了人们对产品的需求。
曾经保健品市场乱象丛生,是传销组织活动最为猖獗的地方,那是因为很多企业并没有好好投资开发产品,一款药店里只卖几元的维生素,偷换一下概念就成保健品,所以不在乎产品做坏,把产品吹的神乎其神,无限抬高价格,去欺骗消费者,让推广者也赚足钱。一个投资大的企业,研发一个好产品进入市场,谋求的将是长远的发展,投入大输不起,推广上反而不如低成本保健品激进,往往造成了进入百姓视听的多为质低价高骗人货,好产品却难以推向消费者。大禹治水的故事启示我们,整治传销、整治保健品市场,一方面政府部门要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更为重要,引导质高价实的好产品要通过多种模式传递给消费者,用优者淘汰劣者,让传销参与者到好产品的推广中来,让传销失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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