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是不是只要存在上述情形就可以主张离婚赔偿金呢?答案是不是的,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其中之一的,还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前提,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存在上述问题,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
请求人无过错。请求人想要主张离婚赔偿,其必须是无过错的,如果其也存在过错(如与他人同居),则无权请求离婚赔偿。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